十年前,我租用了街道(甲方)一间门面房,房屋用途,房产中介。房屋性质,与街道签订《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合同承诺: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办理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和纳税手续。2005年之前,甲方都是规范操作,收到租金后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租赁专用发票。 2006年起,街道所有出租房由“xx房地产经营代理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法人,周xx,人大代表)出面签订合同,出具租金发票是“收款收据”。 今年省政府号召“三改一拆”,我们突然接到街道通知,说此门面房是违法建筑!经“三改一拆”暴露街道出租房真相,之前签订的 “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变成一纸空文?签订的国有合同、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租赁专用发票有合法手续的出租房,会是违法建筑? 2006年起,“xx房产”代理经营南门街道出租房后,租金发票出具收款收据,时间长久,范围之大,数目惊人。街道有十几个社区,每个社区都有“三产房”。2006—2012年期间,合同和发票的“甲方”有“xx房产”,也有“xx街道”。街道强调他们的资源是市场化,“打包”给“xx房产”经营管理的,操作权益不在他们手中。但为什么一直主仆未分? 街道为了盈利,隐瞒事实,将违法建筑出租给经营户,目前房屋已被街道无条件强拆掉。造成经营户积货、压货,店面装修、失业等经济失损,街道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明文规定,违法建筑不得出租。乙方有权追还甲方违法所得的全部房屋租金吗?
经济适用房违法出租政府是怎样处理的?违法所得的租金政府、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对于经济适用房违法出租市政府是怎么处理的?对违法所得的租金有事怎样处理的?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又是怎样赔偿的呢?
乙方(买方)隐瞒自己有2套房屋属于限购事实,故意拖延与甲方(卖方)签约,在卖掉其中一套后,才与甲方签
甲和乙在透过中介签定购房意向时(2012年12月),乙谎称自己只有一套房,目前正在与丙交易,但实际与甲签购房意向时手上还有另一套房,共有2套房,属于限购对象,根本无法再买甲方的房屋,但在中介网签合约之后乙方一直以其手上要卖掉的房子下家丙方贷款下不来为由,一直拖延不和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之间甲方曾发告知函,但
甲方房屋卖给乙方,乙方没改名就卖给丙方,怎么办手续。甲方2000年卖房给乙方,没改名就卖给丙方,现在丙方找甲方要更名,甲方该怎么办呢?能直接给更名吗?
比如说甲帮乙做一件事并要求对方酬谢他的要求就是让乙方把女朋给甲方这样甲违法吗
比如说甲帮乙做一件事并要求对方酬谢他的要求就是让乙方把女朋给甲方这样甲违法吗
比如说甲帮乙做一件事并要求对方酬谢他的要求就是让乙方把女朋给甲方这样甲违法吗
比如说甲帮乙做一件事并要求对方酬谢他的要求就是让乙方把女朋给甲方这样甲违法吗
甲方和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租金,合同注明
甲方和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租金,合同注明未履行义务的合同终止,后甲与丙签订租赁合同,乙将丙告上法庭说影响其经营,法院已受理,丙该怎么办?
十年前,我租用了街道(甲方)一间门面房,房屋用途,房产中介。房屋性质,与街道签订《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合同承诺: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办理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和纳税手续。2005年之前,甲方都是规范操作,收到租金后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租赁专用发票。 2006年起,街道所有出租房由“xx房地产经营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