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东莞一公司基本工资是3300,前3年遇到法定假日,公司就只给加班费100元(8小时的加班),从2010年起,遇到法定假日,就给180元的加班费,在此请问公司这样给加班费合理吗?按照劳动法应该是3300/21.75x3的加班费吗?如果不合理,能够要求公司弥补这几年的加班费吗?谢谢!
如果每日加班超过了三小时,请问用人单位应支付几小时的加班工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一条该如何理解,如果当日加班5个小时,请问只能算3个小时的加班费用吗?那后
想问一下,我们公司是做六休一的,试用期是不另外签合同的,我是4月12号进公司的,试用期两个月后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签合同的日期是6月20号左右。正式合同里有注明4月12号到6月12号是试用期的内容,然后正式的合同上写基本工资1500元,然后每周多上的那天算是加班,加班费300元。然后我们双方都有签字,但经理说要公司盖章
我们是在一家化工厂的员工,工厂没有支付我们星期六加班的工资,我们合同规定要定期对我们职业健康检查算不算违约?我们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解除劳动合同工厂是不是要赔偿合同期间的工资?
我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公司以工作性质特殊,没有休假,2008年我没有一天休息,2009年以后每月2天休息,没有公休节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我现在离开了公司,我手上没有证据证明,请问我能要求公司支付我的加班工资吗? 由于公司没有和我订劳动合同,仲裁输了,到法院起诉我,眼看又输了,今天以证据没有带来为由,
我从6月22号开始在永乐为九阳小家电上班到昨天8月23号两个月时间(因为中暑了)这次中暑让我考虑到了我的利益问题。 首先公司说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过去了业务员并没有帮我办理,并且以规定隔月才能拿到工资为由至今没有支付一分钱并且我还交了永乐服装费等也至今未报销。整整两个月的时间我只休息了5天,并且永乐违
我厂主要是以计件为主的服装厂,为招揽工人入厂,工厂实行计件+(保底+全勤+加班补贴),(保底工资实行三个月)员工入职前均已详细的阅读了工厂的规章制度,但在签劳动合同时拒签,现在他们在工厂做了不到三个月已申请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有意提高保底工资,劳动仲裁终局要求我单位支付其几人二倍工资及加班费。 现在
我公司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一部分为基本工资,一部分为绩效奖金,这样每个月得到的实际工资都会有变化,现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这个加班工资应当怎么计算?我主要想了解以什么作为基数来按照劳动法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