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土地仲裁的裁决,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对方提供裁决书作为证据,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不不当,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这可以认定一审法院把未生效的裁决作为证据吗?
一审法院错误的事实认定这个事实还会作为前面案件的认定依据吗?
本人于钟文泉1988-1991年间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有房屋一栋,房屋旁有一条通向本村村道的路(现宽约2.5米),路坎下有一座坟墓其墓碑离路的外测有5米的距离,路坎上离路7米处有一块坟墓的后土石,而这条路是早在我建房以前就已存在(当时宽约1.6米),我自建房时起就一直在这条路上出入。 2007年3月21日这座坟墓的所有人
公安机关对我提供的法院高利贷借贷纠纷判决裁定生效后提供的新证据予以认可,但不立案因法院一审未认可高利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1月9日经邵阳人汪琪介绍借邵阳人刘丁丁130万元月息10%13万元。 从2005年11月9日—2007年2月9日15个月里我支付9个月高息117万(其中凌志车作价60万抵给刘丁丁) 还欠刘丁丁本金130万元,6个月高息78万元,共计本息金208万元。 2007年4月初刘丁丁带谷勇到我家授权谷勇全权处理追讨我和他(刘丁丁债务
仲裁裁决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一二审亦维持了原判,工伤认定书认定工伤后生效,新鉴定没做出来,职工可去法院
请问职工申报工伤时,去仲裁劳动关系及相关工资代遇,裁决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一审二审亦维持原仲裁结果,之后工伤认定书认定工伤生效,却没有做出鉴定新结论(多年前因工受伤做过伤残等级),请问各位律师我可以直接去管辖仲裁的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吗,要求支付误工工资及相关医疗待遇?工伤认定生效后想做鉴定劳动局不再办理
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且对方承认的事实进行推翻合法吗?
同样案情的案子,因为数额不同。其中一个一裁终决,对方请求撤销中院维持不予撤销。另一个在一审败诉,现在上诉到中院。这样的情况会出现同样的案子两种结果吗?我可以用生效的裁决作为证据吗?
我向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在庭审休息时,我亲眼所见被告不断的发红中华给当庭的仲裁员,俨然关系非同一般,结果出来的裁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承包合同的乙方是我,而签名处却变成了我女儿,说是符合二轮延包的通常做法。这样的合同能生效符合法律的。我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在被告把裁决书作为证据,这应该是一份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指的是不能作为证据还是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如果法院对此证据直接推翻是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指的是不能作为证据还是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如果法院对此证据直接推翻是否存在问题?
7月15日接收了裁决书,裁决书上说,我十五天内可以申请起诉,被申请人30天内有证据证明的话可以向法院
7月15日接收了裁决书,裁决书上说,我十五天内可以申请起诉,被申请人30天内有证据证明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驳回裁决。那么,到这月15日后,三天内对方没有支付赔偿金的话,我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时,需要做些什么?
我有几份资料与幅1.3米长山水画原稿放别人那,没写收据,当时只在我装资料的信封上他写下他名字与电话,后来找他要他几次推委后告诉我被老鼠吃了,在他办公室角落找到几个碎纸片,可以拼出是我画上小部分,现在找他要求赔偿他只承认弄毁资料与个根本不存在的地貌图,他不承认收了我那幅国画。因为这事情我有几个与他往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