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因程序违法被法院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要在法院判决生效前还是生效后重新作出?之前已经缴纳的罚款在法院判决后就马上退还对方还是可以等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直接相抵?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某部门05年受理信访举报,对一村民违法建筑立案查处,依程序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但至09年部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这一村民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09年12月因信访人上访和诉讼的原因,申请法院,但因过了有效半年时限裁定不予受理.请问: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重新作出?又如何
某部门05年受理信访举报,对一村民违法建筑立案查处,依程序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但至09年部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这一村民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09年12月因信访人上访和诉讼的原因,申请法院,但因过了有效半年时限裁定不予受理.请问: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重新作出?又如何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但没有责令重新作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但没有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级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在查清事实的基层上及履行了合法程序的前提下自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张某退休,为领取公资方便,档案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原C区转到B区。近日B区进行房补发放,张某被告知属“离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根据A区的政策,扣减50平米房补。B区和C区皆隶属A的行政管辖区。 本人认为:张某不是“异地人”,不存在“异地安置”。 本人想亲自上阵,与政府作一生死次较量。但由于本人不是学法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但没有责令重新作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但没有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级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在查清事实的基层上及履行了合法程序的前提下自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打个比方说,某企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要在林地内建设厂房(在后来的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中,企业负责人也承认是要建设厂房),并已经开始施工,将林地进行了平整,并计划在平整之后进行施工建设。这时候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在这起案件中,林业主管部门如何定性案件?是按照行为人实施违法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都已过了,现还有其他途径吗?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都已过了,现还有其他途径吗?行政诉讼时效对利害关系人和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时效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