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四人是退休职工,受雇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该项目抵押给银行),企业答应工程复工后即付工资。但一拖就是四年,每年都开具了欠条,四人共计40多万,现复工无望,为保护自身权利,已经诉至法院立案(法院认定为劳务费)。近日开庭。请教1、该企业承诺复工后付工资受不受法律保护;2、我们的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在大连市房地产市场登记过的房子,在开发商那还能办一手房手续,会不会被骗?
我在房地产网站上面看是登记状态的一套房子,但是售楼处说是之前的人给退了,可以办理一手房手续,到底哪个比较可信呢? 还有就是有一套抵债房,在房地产交易网站上面显示是可售状态,这个正常吗?不是应该显示抵押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我所居住的小区只有门卫和一个专门收物业管理费的,小区有掉车的,有家中失盗的,并且晚上半夜经常院内人声喧哗车子鸣笛也无人管理,作为业主该怎么办
政府说房地产开发商证件不全,预购金已交,收据丢失,该怎么办?
政府部门公告说: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不具备商品房预售及收取购房款的法定条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律师好,我家于2009年4月28日在高碑店市买了一套70平的商品房,房款总计27500(我们已经累计交了26000余元),开发商在合同上说是2010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但是截至2010年8月11日他们还未开工建设,据说搬迁出了问题。 合同上写了,如果我们退房的话,他们赔偿所交房款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如果我们不退房,他们按所交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具体手续是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具体手续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