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你好!我是04年买的房,合同规定05年1月交房,可至今未交。按合同规定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我在09年8月上诉开发商要求先赔偿我这期间的违约金10万多点。在开庭时,开发商律师提出:违约金过高,最多赔偿我总房款(21万)的百分之20,说是合同法上规定的。我想请问合同上有这一规定吗?合理吗?
打算跟原房主签订《户口迁移补充协议》,不知道法律上支持的违约金比例最高是多少?? 如果原房主违约,又找到不人了,是否还可以起诉??
个人租房:违约金最高金额?租赁内为2010年4月28到2013年4月27日,我现在不想租是否违约?
您好! 我想请教几个问题: 我今天从中介签租了一个毛坯房子:租赁期为2010年4月28日到2013年4月27日,租金为1600元/月;现在出现了问题是,中介之前带我看的房子和租给我房子户型完全不一样,面积也小了很多。商定如果房东中途收回房子,赔我装修经济损失1万5千,中介在合同中两方了违约金栏目中也写了1万5千。 我现在
买的是预售商品房,到期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国家有没有相关的违约金赔偿标准?另外:购买前售楼部说是“日立观光电梯”并带我们到现场亲自查看,并询问了现场施工负责人都说是“日立观光电梯”,于是决定购买的。现场电梯井约有6平米。但到期后却发现安装的是空间非常小的质量明显较差的国产“爱登堡”电梯,请问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这里的30%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并不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比如双方约定了双倍违约金,即100%违约金,显然属于违约金过高,可以适当减少,但是并不是说以30%为最高限额减少一定数量,而是在原来10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适当减少”就不是大幅度减少。一般减少后违约金不少于原来约定数额的70——90%,以体现诚实
我今年6月毕业,之前和一家公司签了三方,三方上面上有写如果违约需要交纳违约金3000,我已经辞职了,
如果不去交违约金的话我就不能开离职证明,不能提档案。
说我中了二等奖,我填了信息过去,还得缴纳邮寄费用,违约还得交违约金,否则递交法院审理 这是真的吗?
说我中了二等奖,我填了信息过去,还得缴纳邮寄费用,违约还得交违约金,否则递交法院审理 这是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