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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这里的30%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并不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比如双方约定了双倍违约金,即100%违约金,显然属于违约金过高,可以适当减少,但是并不是说以30%为最高限额减少一定数量,而是在原来10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适当减少”就不是大幅度减少。一般减少后违约金不少于原来约定数额的70——90%,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大律师001(河北)
提问时间:2013-06-30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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