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处私房动迁,私房产权人已过世,有2本户口本。除了我以外,其他在户口本里的人都是后面迁进来的,还有小孩落户在里面。那些后迁入的曾享受过单位分房福利,请问他们还能定为安置对象吗?动迁时会不会对我的利益造成影响?我需要请律师给我指导和维权吗?
2009年丈母娘已故母亲的市区私房拆迁,当时房子面积大约70平方左右上下层,10个户口,三个户口本(丈母娘和老婆一本)(丈母娘姐姐一家和女儿一家一本)(丈母娘姐姐儿子一家一本),唯一的两个子女都住里面。最后谈下来以面积做补偿拿了三套大房子,丈母娘有执照开小店的,和我老婆2个人拿了一套大房子。新房子产证上也写
我父亲认为我是精神病,找来了一家所谓的精神病院的院长,强行把我抓走并且在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诊断的情况下强行关紧病房,在我被关押期间院长单方面跟我父母反应我的所谓病症,并且告知我母亲可以给我开个诊断书办个残疾证领取低保费,我母亲由于对方身份是精神病医生所以几遍认为我没有精神疾病但也无力反驳,最后半信半疑
我父母在我结婚前给我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又给我买了车,和开了店。产权上均有妻子的名字,没有父母名字,现在有一个两岁儿子,因感情不合。我想离婚。请问财产大概会怎么判。我父母怎么维护他们的利益
在购房2年后交房,在缴房屋维修基金时(在房管局)才发现房产证上面的面积比合同上的面积小10多个平方。业主们集体向房开商追讨多交的钱,写了诉求书,并与房开商协商,房开商承诺三个月内返还多交的钱,未承诺赔偿多交的契税、利息(2年)、超出3%的部分要双倍返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业主方认为房开商有欺瞒行为。
老婆家的私房动迁了,提出和我离婚,说我贪他们家动迁,迫于无奈,协议离婚,在民证局备案的协议是小孩随我生活,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私底下女方又写了一张协议说和小孩断绝一切关系,小孩的户口必须迁出他们的私房。当时我心很烦,想快点结束这一切就签字了。但回来看见才2岁半的孩子,我心里很难过,觉的自己剥夺了孩
我是2008年被保定某银行招录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所属县支行工作。现在合同不到期,银行以省分行没注册为由,欲将我们清退。期间先后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从未告知省行不承认。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谢谢老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