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至今在一家汽车座椅公司做产品开发工作,没有职称,没有职位,但是实际掌握公司工艺及技术,公司没有专利产品,现在我要跳槽到另一家同行公司,老板说我三年内不能从事本行业工作,请问这样说合理么。(我没有签订竞业协议)谢谢!
律师朋友: 你们好! 本人于08年底就职xx公司,在今年4月6日提出辞职,离职手续于4月10日(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办理完毕。在签署好3月份工资单及4月份结算工资单后,本欲领取工资。因4月份结算工资单中需要老总签字,老总以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需要公司商议决定为由拒绝签字,待几日后公司会议后再定。则本人不能在离
本人一家建筑单位(乙方)解聘后,到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工作。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个人先违约,但一直未收取原单位的补偿费用,且原单位暂时不知道本人现工作单位达8个月。协议规定限制时间是两年。因档案关系要迁移。原单位肯定会知道现在的就业情况。请问本人应该如何处理?
您好,我在原单位(单位所在地:深圳)入职时签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我已离职半个月了,向公司的人事部门询问要不要执行竞业限制,却得到这样的回答:当事人必须在入职前告知要入职的企业,公司再决定是否启动竞业限制条款。这样合不合理?我还有没有必要遵守《竞业限制》?能详细明确的分析吗? 竞业限制是否有以下
《今天收到公司通知:公司决定不在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特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与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2008年1月1日)计算。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公司将支付于文军相当于2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本通知一式两份
《今天收到公司通知:公司决定不在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特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与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2008年1月1日)计算。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公司将支付于文军相当于2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本通知一式两份
我一年前在以前的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当初合同上只写了一句“甲方离开后不得在龙岩市区域从事相同行业”其它关于竞业限制这方面的任何问题都没提到。包括限制年限和补偿金。也没有另外签订什么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之类的合同,但是那个公司现在打电话给我不让我去其它地方做同行,请问我是否可以视作他当时的合同,不符合
如果对竞业限制(保密协议里面的)条款补偿不满,(不给补偿金,或给的少)怎么举报?我是大连开发区日资企业的员工,请问应该打电话多少呀?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那么我们辽宁省是几分之几呢? 各地不一样我知道!要不我问辽宁几分之几做什么?也不知道你看没看!郁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