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了三年,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合同到期,因为工资未上调,我不想再续签,请问这样辞职的话,公司应给我经济补偿吗?谢谢
我是2009年12月25日在一家IT行业上班,职位是美工,当时招聘方看完我的作品后认为我能够胜任这个工作,连试用期都是已满额工资计算,我于2010年1月20日与公司正式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最近公司想终止劳动合同,一是找茬说我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可最近来了个美工据说是熟人介绍来的。公司开始的时候已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赔偿
2008年7月1日与公司签的合同,为期一年,至2009年6月30日止。2009年7月1日至今仍在公司上班,但未签合同(公司方面未提出签合同的事),但社保是交的。请问这份合同现在还有效吗?如果现在提出辞职的话(想立马走人),是否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要尽的?
我在公司已经做了五年 合同书是每年签订的,今年三月签的合同 我想提前解除合同 ,是否要付违约金 ?我做了 五年是否有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拿
我于5月份向原公司提出辞职,但当时并没有递交辞职信,但公司在1周内给我办理了相关的离职手续,但一直扣押我2个月的工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给我的解释是因为没有提前告知公司要离职,所以暂时不给返还。但我认为,公司既然同意给我办理离职,就没有理由扣押这部分工资的。现在我想要回这部分工资,该怎么做呢?
我于2006年4月份入职,在公司研发部门工作,2010年8月份公司提出研发部门合并到业务部,研发部门裁员三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30天后离厂,预计三天内会对赔偿金问题进行协商,请问按国家法律规定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解决?
本人供职于一家日资企业,三年前曾以技能实习身份前往日本总公司工作。(说是去那边研修,但其实就是去工作,而且强度很大,每个月须加班100小时以上)。出国前曾与公司签定合同,并加上附加条款。具体是工作三年回国后必须在原公司工作5年。如有中途辞职的话,须付违约金5万,工作一年后,支付4万,以此类推。现在我回来工
1.我是在2010年8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的,如果公司在2010年9月2日之前不给予答复的话,我是否可以直接走人,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我的工作是公司外派到别的地方做项目的,我申请离职的时候仍在外地,不在公司,我的离职证明以电子图片的形似发回公司是否也有法律效力??? 3.我部门的公司副总监的助理说:“
1.我是在2010年8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的,如果公司在2010年9月2日之前不给予答复的话,我是否可以直接走人,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我的工作是公司外派到别的地方做项目的,我申请离职的时候仍在外地,不在公司,我的离职证明以电子图片的形似发回公司是否也有法律效力??? 3.我部门的公司副总监的助理说:“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增加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问题。 因为个人原因,想在30天内办理离职手续,但是部门经理说他要将劳动解除期限增加到3个月,而且离职日期由他来拟定, 1.请问公司是否有权利增加劳动解除期限,并限制员工离职日期? 2.如果我在30天内提交的是非书面的离职申请(比如说是邮件),
我在一个公司做了9年多,01年7月份进厂,其中01-03没有跟我签合同,也没有给我交保险,之后是签的,2010年9月底我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了,请问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给予我怎样的经济赔偿? 如果我只能拿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的话,那我与08年1月1日后进厂的员工有什么两样,这样子陪的话,我太亏了。难道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