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发回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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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那“违反程序的案件发回重审”、“调解不成再发回重审的3类案件(离婚、一审诉讼请求未作处理、必要诉讼人未来参加诉讼)”,请问这些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再上诉,还能发回重审吗?同样也是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吗?还是不受次数限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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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遛弯被人碰瓷,一审根据调取录像等资料,我方胜诉,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以程序错误发回重审,如不服,可以申诉吗
我是被告,被人碰瓷,一审我胜诉,但我没有反诉,二审原告上诉通过关系,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裁定为一审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新刑法》今年1月1号起执行,对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时间上是怎么规定的?最长不能超过多长时间?这个时间是二审法院从接到发回之日起计算还是从本法生效之日其计算?谢谢!
二审法院以民诉法第170条(四)上面内容和183条为所谓的“法律依据”,伪造遗漏当事人(所述的当事人在15年前已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对此,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时已取证确认,二审法院也已在第一次审理此案时确认),拒不执行170条(四)下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再次将二审的案件裁定为“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