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受公司股东指使盗窃公司原料变卖,获利人为指使他的公司股东,为什么行为人不能定性盗窃
该员工(无股份)与指使人(持公司51﹪股份)负责公司销售,原料采购,两者为郎舅关系,两人在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情况下已先后离开公司,﹝同时卷走公司所有资金;原始股本,流动资金,应收货款﹞在外地开办设公司,使用公司注册的商标,生产销售同类型产品。由于公司所有资金一直被该股东所掌控,该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直接处于停产状态。在此事情发生后的两个多月分别做了以下工作。1,请第三方;审计公司(盘点库存,统计评估现有资产,对公司所有账务进行审计) 2,对倒卖公司原料的行为进行报警处理;后警方听取受雇运输司机与公司法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如何盗运出厂的录音,并分别对司机,公司保管员,公司法人及公司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以上事实后到物价部门对盗卖材料价值进行核价整理组织所有材料报公安分局申请将该行为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该行为人承认以上事实,并又主动的交代在职期间还有过一次盗卖行为,但一切事情都是其妹夫”公司股东”指使所为。盗卖所得款都在妹夫个人银行卡上,他并没有分到一分钱,派出所最后得出结论;事实存在但该行为在法律界定上;该行为人没有获得利益分配情况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最后作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处理,请公司股东之间自行协商处理结论后不得不将人放了。【股东是有安排员工处理事务权利但前提是合理合法;既无出库记录又无门卫的[该股东父亲]出门登记记录,既无销售记录又无公司财务记录】该股东已卷走公司所有资金。。。 以上种种所述不能认定为犯罪嫌疑,作为受害者又该如何以对,又该寻求哪一种途径行使合法权益早日讨回被卷走的资金让公司恢复基本运行呢???不解,困惑,茫然无知中求解答。。。谢谢,拜托了
二人有限公司小股东股份(占10%)被大股东(占90%)以假冒签名的《股东会决议》非法窃取,并伪造了《公司章程》、变更了工商登记,将公司变成其一人有限公司。请问该大股东的行为是构成何种犯罪?
单位以发上月工资为前提要求员工签署其他新公司的薪资确认单,导致员工罢工的行为是否应由部门领导承担相应
因公司业务转移至外地,本地部门人员无法安置,按照合同规定应在本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公司故意迟迟未发,并授权其他公司接收部门人员,且工作场地转租该接收公司。新公司领导在部门工作现场以开大会的形式通知:以签署新公司新公司工资确认单为前提员工可立即发放上月工资,未签署的员工在其租赁该场地后不许进入,以上
变卖公司电脑支付员工,工资属于什么行为?他是受托人,变卖时没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把公司的经营权,管理权交给受托人,一切由受托人自负盈亏,他受托人却瞒着变卖公司财产,这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能追究其责任?
在原单位 工作期间一个单位员工盗窃公司物品 被我发现 我即使上前阻止 遭其殴打
本人被打后报了警 当时他跑了 然后我去医院拍了片子 派出所说是他可以构成轻伤害了 警察第二天到单位找到他 带去派出所和我调解 当时谈好的赔偿医药费看病的钱还有误工费一起是9000块 第二天就一次性先付给我6000块 然后签了个协议剩余的3000分7,8,9,三个月 每月的20号之前各付给我1000。 可到了7月我去找他要
在原单位 工作期间一个单位员工盗窃公司物品 被我发现 我即使上前阻止 遭其殴打
本人被打后报了警 当时他跑了 然后我去医院拍了片子 派出所说是他可以构成轻伤害了 警察第二天到单位找到他 带去派出所和我调解 当时谈好的赔偿医药费看病的钱还有误工费一起是9000块 第二天就一次性先付给我6000块 然后签了个协议剩余的3000分7,8,9,三个月 每月的20号之前各付给我1000。 可到了7月我去找他要
我被A公司录用。A公司成立于香港,A公司自称为集团公司。自设立聚人人力劳务派遣公司B(法人为A公司员工),录用后签定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的用工单位是C公司。实际在给A公司做事/ 如果发生纠纷如何取证。(A公司给我发的录用通知是企业邮箱发的,但没盖章) A公司为部部在南京,我是在A公司深圳办事处上班。
如果有两家不同单位A和B,A单位员工帮B公司作证称B公司的员工未加班,这种情况可以么?A单位员工的证
如果有两家不同单位A和B,A单位员工帮B公司作证称B公司的员工未加班,这种情况可以么?A单位员工的证词有用么? 在此情况下,A单位员工可以从B公司其他员工谈话传闻中证明B公司的员工未加班吗?
私营企业在合同内规定在职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能参加国家公考,否则要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赔多少也不清楚,请问这样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