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26岁,已婚,在六盘水市盘县小矮人汽修店是其中一组(共两组)喷漆组组长,期间与该单位的一个后生(分管质检)认为我弟这组的喷漆质量不好,就少分配车辆给他油漆,而把车辆多分配给另一组油漆(那组是他徒弟的组长),因为车分配问题我弟觉得不公平(我弟的油漆水平还行),两人因此产生矛盾。因为这人和老板关系好,该店老板不是从中调解,而是为那人出头,我弟更是不服气,在案发前一天晚上我弟和他们同事在外一起吃饭,老板和那人多次打电话威胁我弟,问他在哪儿准备打他,我弟怕吃亏没说他的位置。吃完饭后我弟觉得他们遇见他肯定要打他,就买了一把小跳刀(7、8公分长)带身上防身用,当天晚上并没出事。第二天一早老板开会当着大家的面宣布开除我弟,然后叫我弟去结工资走人。结完工资后,我弟就问老板为什么开除他,他又没有错,老板的意思就是要替那人出头,语气极不友善。两人因此争吵后我弟掏刀将老板捅伤,好像是捅了两刀(当时只是想给他点教训),然后里面的人就叫救命,进来6、7个人围住他,我弟以为是来劝架、拉架的,此时他没再动手,而是当其中一人用铲子打在他头上头破流血后他才拿刀乱辉,(当时他是下意识保护自己,不然会被打死在那,因为那些都是老板的人),结果就是导致围他的其中一个被伤到心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的这人和我弟关系还挺好的,别的受伤的也有和我弟平时关系好的,我弟看到他们倒地后就觉得对不起他们,特别愧疚,就想陪他们一起流血,当即用刀割自己的双腕,然后去卫生间丢了刀后等警察来抓。他并没有逃跑的想法,有人叫他跑他也没打算跑,后面警察来了后把她送医院。整个事件导致1死五伤,其中两人是重伤九级,死的那个人就一刀致命,在当时的情况下拿刀乱辉所致,我弟身上有多处伤。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为故意杀人且不认定自守,说是派出所离那近等等。案件开庭审理已完,等待判决,家人十分着急,我想咨询的是我弟会被判死刑吗?我弟在法庭上愿意赔偿地方的民事部分金额,但现在没啥钱,我们家也挺穷的那种。暂时拿不出钱来赔偿,我们家人该怎么办,先谢各位大律师了
侦查机关有权利自行作出不予起诉的权利吗?也就是不走司法程序递交检察院, 前提是具有犯罪事实并且侦查终结完毕。已经解除取保候审。但也明确告知不提交检察院!内部(法制科)做了不予起诉决定。 也明确告知不会做撤案处理。案件已经立案。我现在就在纳闷这个到底是走哪个法律条例? 是不是还需要走下人情这方面的路子
我父亲被人举报,现在被检察院带走,我们联系不上他。我们想请律师接触我父亲,但是我现在不在国内。请问我可以写委托函或者我父亲的亲姐姐 聘请律师么?
案情一开始,周建平谎称自己本人在广州开家大行餐厅装修忙碌,其女朋友在因紧急病情入院检查一时无法赶回深圳为由,使其女朋友韦东平(小姨子)出面向钟云高借取第一笔医药费1000元转账给韦东平账号,在2012年10月16日又于银行转账系统未到位,病情紧急10月17日再次提出向钟云高提出借出1000元为由直接转到周建平本人建设银
教师在值班过程中,因学生躲闪而拉学生手腕至其眼睛撞在椅背上教师自付医药费,经县人民医院ct检查下眼眶骨折,但经同仁医院检查没事,问律师,该教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工作有没有影响。
烦请律师朋友评判下我对缓刑期满是否属于受到过刑事处罚的理解是否正确
1.缓刑就是暂不执行的简称,是对被判处人员的考验期限,不是刑罚的一种。正因如此,对被判暂缓执行刑罚的人员来说,是附条件的接受法律授权的考察机构进行考验(察)。 2.考验期内所附条件不同于附加刑,并非刑罚种类。是对被考验罪犯在考验期内的纪律性制约条款(必须遵守,若有违反,司法机关撤销暂缓执行,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