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份国寿的产品,年交3000元,已经交了3年。疑问:1,在第二年时我的保额被国寿单方从死亡赔6万,重疾赔3万都降到了只赔1万。2,最近一次送的保险合同,该业务人员假冒我的签名,填了合同送达书。 我能要求全额退保么??谢谢
各位律师好! 我一朋友于去年5月份到太原一家定点医保做痔疮手术,一共花费1.2万元。住院时医院的人并未告诉他可以用医保本,是住院的第3天我朋友用医保卡买药时医院的人才告诉他可以用医保本,可以报销一部分钱。出院后我朋友一直找医院及社保中心希望可以解决此事。也不知为什么,去年社保的人说能报,还让我朋友提
业务员当时和我们签订的这份保险合同时没有告知清楚,没有告知我们如果中途退保要承担怎么的责任,只告诉我们盈利方面的事,他误导我们,说;上保险跟储存一样,我们可以随时支出这些钱,只要在下年全部补上就可以了,没说要支出的钱需要利息,他这种行为跟骗有什么区别,误导我们签了合同,因我们事第一次签署合同,对这些
朋友坐本市一个车站大巴,从河南去北京,途径京珠石家庄段,乘坐大巴与前车相撞,交警认定,大巴全部责任,乘坐人无责任,朋友受伤住院,后经医疗鉴定十几伤残。大巴车拒赔大部分医疗费,经法院判定,大巴全额赔付,赔付期限过了大巴还是不赔,朋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半年已过,大巴称因这次车祸社及人员较多至今还有未结案
2003年12月买的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1次补齐15年。51岁就开支了。并且本人有工作。当时本县政策允许。从本月起起要停发工资,合理吗?我们集体和社保打官司能赢吗? 停发工资的理由是:有工作.
2008年9月朋友驾驶小型客车,路遇十字路口时与一电动车相撞,致使坐在电动车后座小孩受伤,事故发生后朋友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出了现场,立即把受伤小孩送往医院检查,朋友为其垫付了医疗费,检查费,陪护费,电动车维修费,共计一万元左右,小孩出院后双方未达成赔付方案,小孩方把朋友当第一被告,保险公司第二
2009年12月0时30分在106线+130处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夜间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56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无经济赔偿能力,但是他的车处于强制保险。机动车的厂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与保险单的一致,但是号牌号码不一。请问能否得到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