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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如何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下面的情况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吗?

律师您好!想问下您,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说从未收到我简称被告的(仲裁申请书)或(追加仲裁申请书)仲裁委代被告向原告主张仲裁请求,程序违法。在送达原告的(追加被申请人通知书)中仲裁委参照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试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劳动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的规定,但原告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备案的,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法人,不适用上述规定所述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且原告也不为第一被申请人深圳XXXX公司的出资人,仲裁委在被告(我)提起对深圳XXXXX公司的仲裁一案中,将原告追加第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这两点如何解读呢,我有些不明白,麻烦律师说明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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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559766
提问时间: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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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签约购买了恒大在长沙开发的一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期房,2012年6月才交楼),收楼入住后才发现,由于房间紧邻二环路,且该路段车流较多,24小时不间断巨大噪音,导致夜晚根本无法入睡,就致电开发商交涉,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消除噪音影响,但对方却回复“你在购买该处房屋的时候,就应该知道那里很噪”为由,

瞭望2012 已关闭 2012-08-18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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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工厂上班,由于上夜班时间太久有点发困不小心被注塑机压到手指,工伤认定为5级伤残,此事造成心里一定伤痛和阴影,后利用工厂的赔偿和自己的积蓄回老家建房,在修房过程中与划定的地基(地基所占用的农户发生阻挠、争执)农户存在矛盾。建房期间男方一直在外打工未负责帮助建房,由于女方建房都是自己购买材料、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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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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