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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仲裁中如何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下面的情况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吗?

仲裁中如何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下面的情况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吗? 律师您好!想问下您,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说从未收到我简称被告的(仲裁申请书)或(追加仲裁申请书)仲裁委代被告向原告主张仲裁请求,程序违法。在送达原告的(追加被申请人通知书)中仲裁委参照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试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劳动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的规定,但原告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备案的,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法人,不适用上述规定所述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且原告也不为第一被申请人深圳XXXX公司的出资人,仲裁委在被告(我)提起对深圳XXXXX公司的仲裁一案中,将原告追加第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这两点如何解读呢,我有些不明白,麻烦律师说明一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559766(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7-1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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