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前夫于2006年12月经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女儿随本人生活,其父每月支付给女儿600元抚养费。自2005年开始,其父从来没有来探望、关心过女儿一次,现在还连调解书中载明的应追加部分抚养费也不自觉履行。为此,本人已于2009年7月申请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还在执行异议中。2010年7月份,本人前夫恶人先告状,以要求探望孩子名议起诉至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定于2010年8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前,本人向法院递交了女儿(今年14岁)出庭作证申请书,仙居县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只能对女儿做笔录来了解情况。女儿在笔录里以及本人在庭审质辩和答辩状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表明是女儿自己不愿见其父亲,不愿见的理由也一一阐述的非常透彻:1、作为生身父亲,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自觉履行上涨部分抚养费,与其女儿争利益;2、其父现在的老婆就是当年破坏我家庭的那个女人,女儿恨她、讨厌她;3、自我们离婚后,其父从来没有一次来探望、关心过女儿,在女儿心里,已没有这个父样两个字的概念,故不愿见其父。综上,其父的不自觉履行其应尽的追加部分抚养费义务行为、思想道德败坏等种种不良习惯已直接伤了女儿的自尊心,本人也在答辩状里明确表明,依据《婚姻法》第38条第三款,要求仙居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中止其父的探望权,可仙居县人民法院不考虑到被探望人意愿,还于2010年8月11日判决:其父于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周日的其中一天有权探望女儿,要求本人予以协助。请问律师,仙居县人民法院如此判决是否以事实为依据,虽然探望权其父本身就应享有的权利,但是他自己不去履行,也是他本人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已影响了女儿身心健康和自尊心才导致女儿不愿见,并不是本人阻止其父见女儿,本人也不能以强迫方式要求女儿去见其父,真是恶人先告状了。仙居县人民法院如此判决是否依法公正?急求答复。谢谢!
我朋友去年3月份离婚,孩子3岁,法院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每两个星期可以带孩子回家一次。现在每次去带孩子女方总是想方设法推托,总导致孩子哭闹,离婚到现在孩子只带回家4、5次,最近一次还是今年2月19日,(男方的抚养费都是按时给的)请问这样的问题要怎么通过法律来处理?
我和前夫关于他来探望孩子的次数定了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2010年他每月来看一次,如果我对他的表现满意,明年可增加探望次数,如我不同意,以后还是一月一次。 请问几个问题:1,这份我们两人签字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吗?2,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份协议对他没有什么约束力,(就在8月10日他说法律在景德镇没有用),我想
你好.我女儿今年6岁.她三岁时我与她父亲因感情不合离婚了,离婚时我的经济状况无法抚养女儿,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的女儿的抚养权归前夫.去年前夫又结婚并生了一个孩子,我的女儿一直是由她爷爷奶奶带着,爷爷奶奶非常娇惯她,学习也管不了什么,并且经常在女儿面前说我的坏话,弄得女儿都不太愿意接触我.而实际上,因离婚对女儿的
我们准备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我们都要,我小孩21个月了,是男孩,孩子8个月后就一直随我父母生活,我们一直在外面打工,我们的经济来源都不是很稳定,我们每个人每月都有5-6千的收入,她家的条件比我家要好点,但是她家还要照顾她哥哥的小孩,而且我家在江苏。她家是湖南的,孩子都听不懂她们说话,孩子主要是随我父母生活
在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二、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 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目前暂归男方抚养,女方可随时领回女儿自己抚养(在女方未提领回时,男方须带女儿在身边尽抚养责任)。抚养费各自负责(谁带谁负责)”,有法律效力吗,法律会认可这样吗?
谷律师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和老公在今年3月份登记结婚,但双方一直都没有摆酒。之所以要先登记,是因为我家里这边到时候会搬迁,迁户口过来的话到时候能够分到地。但是户口本上的户主名字是我爸爸,不是我的老公。然后到了现在准备摆酒了,男方家从来没有问过有关聘礼的问题,逼我回来向家里要几万块给他在老家
孩子两岁前是跟妈妈过的,妈妈和孩子的生活费用是爸爸承担,妈妈负责带孩子。之后由于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孩子由爸爸抚养至今一年。其次爸爸给妈妈三万五千元为身体补养费答应妈妈可以随时看小孩。但到至今爸爸突然拒绝妈妈看孩子以去学校为由强烈拒绝。这种事情要怎么办?帮帮忙谢谢了孩子才三周岁。
律师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和老公在今年3月份登记结婚,但双方一直都没有摆酒。之所以要先登记,是因为我家里这边到时候会搬迁,迁户口过来的话到时候能够分到地。但是户口本上的户主名字是我爸爸,不是我的老公。然后到了现在准备摆酒了,男方家从来没有问过有关聘礼的问题,逼我回来向家里要几万块给他在老家的
1、对方为临时工,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2、对方中度抑郁症,可以探视孩子吗?3、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探视孩子吗?4、对方为临时工,又有中度抑郁症,可以接走孩子和孩子共同生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