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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孩子探望权问题

孩子探望权问题 本人与前夫于2006年12月经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女儿随本人生活,其父每月支付给女儿600元抚养费。自2005年开始,其父从来没有来探望、关心过女儿一次,现在还连调解书中载明的应追加部分抚养费也不自觉履行。为此,本人已于2009年7月申请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还在执行异议中。2010年7月份,本人前夫恶人先告状,以要求探望孩子名议起诉至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定于2010年8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前,本人向法院递交了女儿(今年14岁)出庭作证申请书,仙居县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只能对女儿做笔录来了解情况。女儿在笔录里以及本人在庭审质辩和答辩状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表明是女儿自己不愿见其父亲,不愿见的理由也一一阐述的非常透彻:1、作为生身父亲,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自觉履行上涨部分抚养费,与其女儿争利益;2、其父现在的老婆就是当年破坏我家庭的那个女人,女儿恨她、讨厌她;3、自我们离婚后,其父从来没有一次来探望、关心过女儿,在女儿心里,已没有这个父样两个字的概念,故不愿见其父。综上,其父的不自觉履行其应尽的追加部分抚养费义务行为、思想道德败坏等种种不良习惯已直接伤了女儿的自尊心,本人也在答辩状里明确表明,依据《婚姻法》第38条第三款,要求仙居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中止其父的探望权,可仙居县人民法院不考虑到被探望人意愿,还于2010年8月11日判决:其父于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周日的其中一天有权探望女儿,要求本人予以协助。请问律师,仙居县人民法院如此判决是否以事实为依据,虽然探望权其父本身就应享有的权利,但是他自己不去履行,也是他本人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已影响了女儿身心健康和自尊心才导致女儿不愿见,并不是本人阻止其父见女儿,本人也不能以强迫方式要求女儿去见其父,真是恶人先告状了。仙居县人民法院如此判决是否依法公正?急求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角(浙江-台州)
提问时间:2010-08-1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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