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女,现在我们村上因为征收土地从而有一笔存款,但他们认为独生子女是可以分双份的征收补偿费,但在2010年6月8日的湖南科技报上第八版右侧第三条新闻中省高级法院判委员会明确指出是可以多分配一份征地补偿费的,然后我有咨询了法院,在所给资料中湖南省热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点中明确指出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份额,所以我认为我们是可以享受这待遇的,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吗?如若他们进行调解,减少我们独生子女家庭的那多增加的一份额,我方坚持要按照法律来办事,我们能否依旧享受到我们的优待?(举个例子:如果分配到每人手中是一万元,按法律,我应得两万元,但他只给我一万五,那么我是否能拿到我的那属于我的两万元呢?)另外是否存在于年龄的限制呢?是否已婚的独生女出嫁以后就不在享受其优待呢?如若是现在有一对夫妻他们已经怀孕,而且是头胎,那肚中的孩子算不算是独生子女呢?还有出国留学的人(并非独生子女)是否可以享受优待?
我是1986年被养父母捡的,至今无其他子女,当时没有收养法,所以现在没有收养证明。现在父母要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需要合法手续怎么办? 我的养父母当年捡我的时候无子女,后来也未生育和领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吗?计生办的工作人员说我这种情况不能领取,要夫妻曾生育一个或生育后死亡,才能领取。
母亲再婚,我成为家庭的三女,我和独生子女的老公可以生二胎吗?
母亲再婚让本是独生子女的我从法律上成为家庭的三女,我和独生子女的老公可以生二胎吗?我母亲实际只生育一个孩子,后离异,再婚的继父是因为配偶过世,膝下有两个女儿,他们结合,我自然成为家中的三女,现在我已成家,老公也是独子,我们喜欢孩子,已生育一个,问再生育一胎是否要罚款?
2002年我们生了一个儿子,至今没领过独生子女费,我是下岗职工,我爱人一直是给别人打工,单位给他交3金,但是私人老板一直没给过独生子女费,街道办事处的人说叫我俩拿解除关系合同,我有但是他没有,因为他一直是在打工哪有那个解除关系的合同啊,可我们确实是从没领过子女费啊,接到以这个为理由不给我们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