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独生子女的权利
独生子女的权利 我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女,现在我们村上因为征收土地从而有一笔存款,但他们认为独生子女是可以分双份的征收补偿费,但在2010年6月8日的湖南科技报上第八版右侧第三条新闻中省高级法院判委员会明确指出是可以多分配一份征地补偿费的,然后我有咨询了法院,在所给资料中湖南省热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点中明确指出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份额,所以我认为我们是可以享受这待遇的,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吗?如若他们进行调解,减少我们独生子女家庭的那多增加的一份额,我方坚持要按照法律来办事,我们能否依旧享受到我们的优待?(举个例子:如果分配到每人手中是一万元,按法律,我应得两万元,但他只给我一万五,那么我是否能拿到我的那属于我的两万元呢?)另外是否存在于年龄的限制呢?是否已婚的独生女出嫁以后就不在享受其优待呢?如若是现在有一对夫妻他们已经怀孕,而且是头胎,那肚中的孩子算不算是独生子女呢?还有出国留学的人(并非独生子女)是否可以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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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苏兰1(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0-08-13 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