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1月起至今就职于一房地产公司,试用期2月,工资1000,转正后工资1500, 去年加薪为1800,但是该公司从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个人交纳任何保险费用,并且每周工作只是周日单休,现在公司投建项目已基本完工,面临债权转让,而且现在变相排挤员工让其自动离职,以减少公司补偿费用,请问如果本人现提出辞职,是否可以向其索要补偿及补交社会保险等?
附:该公司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未给员工提供工资条,如果提供证据,本人应该准备哪些有利材料来举证?
请问哪些具体的材料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收入的证据?
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好! 我是一名劳动者,因被告公司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正在民事诉讼期间,正在对离职交接证明,做法人笔迹鉴定,法官说需要一个月到三个月鉴定结果才能出来。我怀疑被告公司会趁做笔迹鉴定期间恶意注销公司,我该怎样办? 1.我该怎样向法院申请能禁止被告公司恶意注销公司? 2.北京市工商局对在诉讼
我的劳动官司是2009年7月向城区法院提出上诉的,到目前一直没有得到判决书。去找主审法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案件太多,等。 我想请问:法院对于劳动案件判决日期有规定吗?最长是什么时候?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依据吗?有什么法规是规范法官行为准则的呢?
有一老人在公司负责门卫的清洁工作,因公司管理疏忽,下水盖多年失修,爷爷不小心掉进下水道,摔伤,被鉴定为4级残废。老人和公司仲裁的时候,仲裁委认定双方是劳务派遣关系,仲裁公司赔偿老人7000元,由于老人当时家境贫寒就接受了仲裁。后来因为在和法律人士咨询的时候知道仲裁时认定的劳务派遣关系对老人是相当不公正的
中国人与开曼群岛的英属韦尔津群岛签订了公司,工作地点在其所属北京子公司工作。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怎么办?按照哪个国家法律?
律师,您好! 情况简介: 2004年8月我进入A公司工作,合同期为3年,后又续签3年(2010年8月到期),合同约定转正后的月工资为1100,之后以实际调整(增或减)的工资为准,加班费另算。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甲市,每周工作6天。 一、经过多次调整,我现在的月工资为2100,但是尽管工资上调了,但加班费却没有变化,不管是
本人2006年九月份到现任职单位上班,该单位未给我至今未给我交过五险一金。我们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下属分公司,未办理过营业执照。近年效益不好,可能在不久就要解散,请问现在关于我个人的权益我能争取到什么。 在该公司工作,我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另外公司的负责人是总公司的某个领导,也有成立分公司的红头文件。想问
本人2006年九月份到现在我一直在任职单位上班,该单位未给我至今未给我交过五险一金。我们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下属分公司,未办理过营业执照。 在该公司工作,我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另外公司的负责人是总公司的某个领导,也有成立分公司的红头文件。想问下,我现在及解散时我能争取到经济补偿,能争取有赔偿?我也找过领导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我碰到一个问题。就是前几年我家里人和别人有个劳动纠纷,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我们胜诉,对方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将其驳回。维持原判。法院一直说执行但是却一直没有执行。最近他们又说我们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无效的。试问我们这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还发生法律效力吗?我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