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有很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比较低,那在算加班费的时候以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可以减少加班费支出,这样合法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难道不包括津贴,工龄补助,奖金。。。。 例如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1100,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70%÷20.83×200% ,这样符合上海的法规吗?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面试时公司人事部告诉我第一个月发80%的工资。我的工资为:基本工资820+各项补助=1460,一个月下来我的全部工资=1460+加班费=2480,扣税后到我账户上的只有一千九百多,我想知道扣除20%的工资是扣除基本工资的20%还是扣除全部的工资呢?还有这种扣除工资是否合理? 谢谢!
我打个比方。 我工资1000,津贴1000,但每个月人事在算加班费时,只以我的工资1000为基数进行平时1.5倍的计算,至于津贴却没有算在里面。我想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是违返了法律的哪个条文,请告知,谢谢!
工资单上签了字,是否就是承认对单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同呢?
在工资单上签了字,是否就是承认对单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同呢?(合同中没有注明加班计算基数和约定数额,实际到手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 补充:现在只按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我的基本工资是1100元,扣除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单位补贴132元后达到960元,请问我的节假日加班费是否应该冲抵单位给我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