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1981年开垦荒地植树造林,共4公顷,落叶松2万株左右,现在已成林,可以造材了,最低收益可达上百万元。可是地方林业不准采伐,说什么生态保护。这可以理解,但政府应该给我们相应补贴吧,这个数字简直太微乎其微了:一年300元,试想就算补贴我100年也只不过才3万块钱。这合理吗?这个补贴有依据吗?我们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
我在集体地种植一片树林,已有十几年,最近林改部门已测量,将办理林权证。现村里要求收回,要给村民的宅基地。请问叶律师这合法吗? 谢谢! 急眆! 即日
开发公司从村里承包的荒山 用来开发果园 载上了苗木就开始承包给了我们农户 我们和开发公司的合同是50年 我们要办理林权证 他们说我们没有哪个权利 要办理林权证是他们自己可以办 和 荒山所有村可以办理 是这样吗 希望帮帮忙 问题补充: 开发公司是用的国家退耕还林的资金开发的 是政府的农业开发公司 承包给了我们 他们有
本人黄新民,汉族,在本镇另一村有一扦花山,并办有84年林权证并在其间进行过管理现在有村民提出异议,我是否用84年的林权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家78年建的房屋当时办了建房土地使用证,82年把屋后的菜地办了自留山使用证。邻村在82年办理山权证的时候将我家房屋几自留山划在其山权证四界范围以内,请问该林权证是否有效。谢谢!
林权证上四至和林班编号不符,林业站不予纠正,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于1981年开垦种植了一片杉木。2004年林权制度改革,颁发林权证到个人。我拿到林权证以后看了上面所标注的四至(东西南北边界)无误,因而未有疑义。直到今年3月底,我欲出售杉木,申请砍伐证报省林业厅备案时,林业站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对时发现,林权证上标注的四至和林班编号不符。于是,我多次申请林业局给予纠正颁发
本村一户是纯女户,其父已故,其母健在,3个女全部外嫁,但户口仍在本村没有转出,其女(有2人)回本村要求更改林权权利人(原来是填写其母的),请问:可否更改?
本人与弟弟于1990年响应我们当地造林政策承包了村里200于亩山林种植杉树,当时与村里签了合同,合同并拿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合同当时六份,本人,村委,当地林业站,县林业部门,公证处及签证单位各持一份。当时未办理林权证,现因林木要出产,需办理林权证;而办理林权证需先盖村里公章(我们的山场属于村里面的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