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下发前事业单位工伤定期补偿与本人工资是否重复计发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对于2004年已发生工伤的(已经人事部门鉴定为工伤四级),按照原文件(新人福字[2000]200号)要求,可每年定期发给保健金。该人员发生工伤后,工资仍由事业单位发放。请问:此保健金与其工资是否可重复计发?依据?
我是1987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事业单位(城建局下属设计院)的正式职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企业性质,1993年因与领导不合而口头离职, 后来也一直没去上班, 单位也在1994年5月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还给了我, 但并没有办理过任何离职手续, 也没有任何补偿, 人事局也没有形成文件, 但是单位职工一共有约15人, 目前档案还在人事局,
各位:他是事业单位职工,今年单位领导调工资不给他调,别的职工都调了,又没有其他理由,也不理睬他,请问他现在怎么办,谢谢回答
我于2010年4月底查出患有食道癌,于5月至今休病假治疗,单位从5月开始每月只发给我323元的病假工资。我在本单位已经工作41年,其间一直没有休过任何假。无病假时工资实发合计2000元左右,具体项目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绝对额、绩效工资、津贴、职补、房补、交通费、洗理费等。这些项目是工资改革以后的新定的名称,但实
缴纳保险按照183号文件比例缴纳,但退休后比北京市退休职工少了过渡性养老金一项,请问是否合理。
杭州某商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动迁部在一案件中为他人出据了一份证明,并且提交于法院,(当然,证明内容与原有事实不相符,可以说事情有点复杂滴)。请问在线老师这样的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单位是否该给我工伤鉴定结果之前的工资和护理费?不给我该怎么办?
我是山东潍坊的,2008年12月12日在单位受的伤,2010年3月30日做的工伤鉴定,现在结果出来为二级工伤,劳动法保障处那里也已处理完毕,但我从受伤到做鉴定单位只给了8000元,还说是照顾,(2009年9月份单位曾通知我去做鉴定,但我家中有事未去,后来就一直到2010年才再次通知我),由于不懂我也没有申请停工留薪期,现在单位
事业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让员工自己开户缴纳,合同中社会保险这部分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打字员工作14年。1997-2007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过社会保险;在2008年,与单位签订了2008-2010年3年期固定合同,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让个人自行开户缴纳,当时曾经强烈要求单位代扣代缴,但没有采纳。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缴1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