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在长沙高桥市场内某小区装载货物,物流公司老板要求车辆前移,以便叉车装载机床,他自己站在叉车臂附近指挥。当时正塞车,我弟车辆并没有移动。但由于叉车上机床摇晃不稳,物流公司老板走上前去扶正,这时机床掉下叉车,并与货车右边车厢、后车轮胎者括擦(有痕迹鉴定)。我弟在驾驶室听到叉车机床倒下伤人,看到伤者(物流公司老板)夹在两台机床中间,并立刻帮忙移开机床救人。但叉车司机一方报警并多人做证(从非事故现场叫过来的人),说成是我弟车辆压伤了人。伤者左腿胫腓骨下段完全骨折并移位,左足第四、五跖骨骨折(鉴定报告说伤者左腿骨折与车后轮胎面及胎侧面部分接触挤压碰撞形成)、胸部有擦伤。我咨询过其他省市的相关法医,根据X光片左腿胫腓骨骨折不可能是车轮压伤。但长沙交警凭我弟车辆远光灯不符付技术标准与在居住区应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相关条款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其一,叉车安全生产操作意外造成,其二,交警听信单方证言,对我方提供证人不去不调查;其三,认定我弟承担交通事故理由不成立;其四,认定书回避叉车上机床跌落事实,伤者指挥站位问题、伤者胸部由机床擦伤等问题;其五,伤者自述车轮压伤与机床掉落同货车车厢、轮胎发生括擦的情理不符,若是车轮压伤,人必在车轮下,机床掉落与车轮边,岂有人站着夹在车两台机床中间的? 现在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已下(4月12日发生事故,5月21日出具责任认定书),我们已申请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会有用吗(复议书没有列明第五点理由)?若没有用,我们该如何处理?
2010年11月23日晚9:30分左右,我驾车正常行驶到太旧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平定段,因后车追我车尾部我又撞到前车发生交通事故,今天处理事故未果,晚上得知交警要放走肇事车辆。请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出来之前交警有没有权利放走肇事车辆? 谢谢
我的亲属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和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出。另外,我亲属发生事故时已超60岁,但厂方一直都帮他买工伤险,这样会影响工亡认定吗?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影响工亡赔偿标准吗?
事故大致描述:事故发生的路段是双向四车道,在我前方行驶的公交车进入站台上下乘客(公交车停在外道),我就从内道行车超公交车,当我的车行驶到与公交车车头同一直线时,悲剧发生了。有一个乘客从公交车的前门下车后径直的从车头这一端向街对面跑去(事后从监控录像中看见的),我由于躲闪不及,直接就把那人撞翻了。后来
一辆农用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需要加油,在离加油站进口10米左右的时候(加油站进口在路左边),占用左道准备进加油站,突然有一辆轿车由南向北驶来,与农用车顶头停下,这时轿车后方,有一辆摩托车(车主带了一个人)超过轿车,撞在农用车右前轮,造成摩托车国主与所带的人一死一伤,(摩托车属三无车辆),交通故事责任如何
我弟的五米的三轮汽车在路中往左转弯时,我弟的车子前面过了,前面直行的一辆无牌的三轮农用车冲在我弟的车厢上。造成他驾驶旁边的人腿伤了。本来他的车了没有副驾驶室的。但定的责任是我弟的百分之八十。因为我们江西,在他们湖南。他们有关系。我觉得不服。请问这有的判决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