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我弟在长沙高桥市场内某小区装载货物,物流公司老板要求车辆前移,以便叉车装载机床,他自己站在叉车臂附近指挥。当时正塞车,我弟车辆并没有移动。但由于叉车上机床摇晃不稳,物流公司老板走上前去扶正,这时机床掉下叉车,并与货车右边车厢、后车轮胎者括擦(有痕迹鉴定)。我弟在驾驶室听到叉车机床倒下伤人,看到伤者(物流公司老板)夹在两台机床中间,并立刻帮忙移开机床救人。但叉车司机一方报警并多人做证(从非事故现场叫过来的人),说成是我弟车辆压伤了人。伤者左腿胫腓骨下段完全骨折并移位,左足第四、五跖骨骨折(鉴定报告说伤者左腿骨折与车后轮胎面及胎侧面部分接触挤压碰撞形成)、胸部有擦伤。我咨询过其他省市的相关法医,根据X光片左腿胫腓骨骨折不可能是车轮压伤。但长沙交警凭我弟车辆远光灯不符付技术标准与在居住区应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相关条款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其一,叉车安全生产操作意外造成,其二,交警听信单方证言,对我方提供证人不去不调查;其三,认定我弟承担交通事故理由不成立;其四,认定书回避叉车上机床跌落事实,伤者指挥站位问题、伤者胸部由机床擦伤等问题;其五,伤者自述车轮压伤与机床掉落同货车车厢、轮胎发生括擦的情理不符,若是车轮压伤,人必在车轮下,机床掉落与车轮边,岂有人站着夹在车两台机床中间的?
现在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已下(4月12日发生事故,5月21日出具责任认定书),我们已申请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会有用吗(复议书没有列明第五点理由)?若没有用,我们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11329……(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3-06-24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