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过程: 09年2月13日 下午 我与同学至上海不夜城手机城修理手机 在一摊位上 与老板谈托后 进行手机修理 老板说:需要我自己看着修理过程,以防修理后造成的无法开机情况(因为手机只是线路脱落无严重情况) 在手机快修理完毕时 ,店内走入一小工 见我站边上可能产生不悦 让我出去。 我解释是老板关
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的认定: 甲从乙处买手机,过了几天甲找到乙,以打电话没声音为由要求乙换部新手机,结果乙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 甲打了乙的脸部一拳,乙也往甲的眼睛处打了一拳,这时由于甲没能站稳直接倒下去,后脑勺着地,造成蛛网膜出血,脑部硬模下出血,法医认定是重伤。 那现在这个案子是故意伤害
09年1月,某人(下面简称乙)酒后呢驾车撞向我方车辆,乙方车辆基本报废,前面全部撞扁。我方安全气囊弹出,人很幸运未受伤,但车修理花费三万。乙方车辆均未进行正规的保险,应该说是没有保险。在乙方撞到我方车辆后,乙方跌跌撞撞的要逃跑,被我方抓住,两方之间产生身体摩擦。乙方还有酒意出言不逊,我放在差点丢了性命
我的朋友洪某在10年5月21日,在门口与邻居陈某发生口角,当晚陈某之子纠集10余人,手持棍棒砖块冲入洪家中,将洪某,其父母及一名在洪某家中做工的工人打伤(洪一只胳膊和一条腿被打折,牙齿被打掉10余颗),慌乱中洪某持起桌上的菜刀乱挥,划伤两人。 女工打110报警后,打人者离开,后女工拨打洪某叔叔的电话,其叔叔
李和王去网吧,卢无意中撞到李,王抡起一把椅子砸向卢,卢眼部受伤流血,李看见王打了卢后也上前踹了卢面部一脚,后李、王二人又共同对卢拳打脚踢。经鉴定,卢眼部所受伤害为重伤。请问如果卢眼部的重伤是由王造成的,卢是否也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共犯?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个男人因陌生女人的臀部不小心碰到他,而动手打女人,女人受到惊吓逃走,那个男人再次追打她,那女人还是逃,男人接着追打,由于事发地点人很多,女人逃不出去,看到男人穷追不舍无奈之下看到桌上一酒杯就顺手拿起砸了过去,后经法医验定为轻伤,提起公诉,认定女的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公诉,女的认为她是正当防卫,
病人住院44天,在重症监护室40天,手术5次。 涉嫌故意伤害的理由有3点:1、明知病人有糖尿病,却平均每天输入25%、10%、5%的葡萄糖各约300多毫升,导致血糖值长期超高;2、发生伤口破裂,胸骨哆开事故后,拖延了16天才做接骨手术,导致病人身体受到长期折磨;3、明知病人有高血压、糖尿病,却长期使用高血压、糖尿病禁忌药物
某施工队挖断路面,在距施工地200米外的道路上大下坡处将一根绳子系在路两旁的树上,直接导致骑摩托路过的行人勒断脖子死亡,一人重伤。请问这一涉嫌故意杀人或伤害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依据是什么?
某施工队挖断路面,在距施工地200米外的道路上大下坡处将一根绳子系在路两旁的树上,直接导致骑摩托路过的行人勒断脖子死亡,一人重伤。请问这一涉嫌故意杀人或伤害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