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重庆拥有一套临街房产,两楼一底,共三层。其中一二楼在房产证上,被确定为商用,实际也是运用于商业经营,面积共120㎡。第三层,为后期增建,房产证上有记载但没有加入产权面积,面积为12㎡。 2007年,因开发建设,开发商与我们协议拆迁,我们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并在5月份签订了协议。 协议中明确:(当时是父
兄甲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拆一还一的条款,但返还房屋还是未建房屋,房屋地址、朝向、楼层都未知,只有一个面积额,就这样,房屋被拆了。后来,弟乙某向甲主张协议中的部分返还面积的权益,请问,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返还面积可以作为诉讼标的吗?会不会要求和拆迁人重新签订拆迁协议?
我和我丈夫在91年结婚,94年办的结婚证,土地证是2001年我婆婆转让给我们的。 土地证上是我丈夫的名字。现在拆迁了,国家规定270个平方一户人家。我家拿了3套房子,他没有同我商量,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去村委签了一张房屋产权过户协议书,内容是:“产权人 华建良(我丈夫)自愿将房屋产权联心嘉园13栋502室过户给母
我家在分安置房的时候,我爸爸分别跟两人签了安置房转让协议,当时是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的,好像就一万多块钱把,我爸爸并不知房子真正的价值。现在安置房并没有竣工,我们家也没房产证。我想知道我爸爸的这种交易行为合法吗,并且我们家的安置房能要回来吗?
我是城中村拆迁安置房屋,因我的房屋面积是65平方米,所以想换一套95平方米的房屋(95平米和我在一个小区也是城中村拆迁安置房屋,我们是一个村的),因两房面积相差30平方米,所以我支付对方30平米的房屋面积查价钱,我们现在手上都是回迁安置合同,和房屋安置证明,正式房产证需要2-3年才能拿到。麻烦各位大律师解答y以下
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上写2011年11月给房子 开发商拖到2012年9月份 他们算不算违约
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上写2011年11月给房子 开发商拖到2012年9月份 他们算不算违约
夫妇双方共同卖的房子,现在要签一份协义 就是如果离婚房子归女方一人所有 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 没有去公证 双方签字 按手印了 请问在法律上是否生效
你好,我的房子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我想在五原县买房,正好一个工头在五原有顶帐房,所以两方决定要置换,我想在五原的这个房子办按揭贷款,可是这样一来银行的代款就会打在工头的帐号里,我想和工头签个协议请问应该怎么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