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有一住房是靠母亲单位在大概15年前申请到的房管屋,在2000年可以以减去我夫妻工龄再补差价够得此房管屋,且房产证土地证是我的名字。我父亲与母亲还持有两间房子,业权还属于他们本人。前两年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前母亲已申请到美国,我为了照顾父亲就夫妻二人搬到与父亲、离婚的三弟同住直到现在。上年因病在美国去世,并没有立下遗嘱。现在三弟已再婚便连同二弟找来同性叔伯长辈们作证人,说“我父母生前有三间屋,每人一间,我的房屋也算遗产一部分已转名,没有转名的分别给予二弟同三弟所拥有,我要立即搬离现住的房屋”,但我父母从来没有这样说过,是他们胡扯,而且将我告上法院。请问我所拥有的房屋也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吗?叔伯们所证明的“我父母的口头承诺”能当合理的证据吗?请各位大律师们指教指教我这个烦恼人,万分感谢!!
大儿子给父亲出资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父亲去世后,二儿子和母亲有继承权吗?
大儿子手中有买房的发票,上面写着付款人是大儿子,但是房产证是父亲名字,父亲生前口头说房子是给大儿子的。现在大儿子想要卖掉该房子,但是要母亲和二儿子签字放弃继承权才能得到全款,但是当初付款时大儿子一个人付的,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大儿子一个人的呢?
只要是亲生子女都有继承权吗?送养出去的子女有法定继承权吗?如果一直接受父母的经济给予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吗?送养出去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什么?请专业人士给予详细解析 都知道私生子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送养出去的子女和私生子在权利义务上有区别吗?送养有没有无效的情况?比如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
没有合法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女方(妻子)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权吗?
一女子与一男在1998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两人生活在了一起,99年生有一女;在2010年6月24日,男子不幸翻车身亡,其男子有部分产业(身前两人共同打拼)和房屋汽车等,该男子汽车和人为全保;男子其直系亲属有(姊妹四个和快80高龄的老母),现在要讨论和解决老人的赡养和财产的继承问题。
我的曾祖父已经过世三十六年,并留下一些房地产。 全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在海外(都是侨民) 其中有一个遗产继承人失踪,导致无法公证。他自幼在美国,现已是美国公民。在十多年前和我们失去联络。 请问该如何处理? 可否在美国报章上登遗产启事,如果再没联络上,当他弃权?
尊敬的律师:今年我父亲去世,继母在几年前去世,现要处理父亲的遗产房时,突然出现了一个自称是继母的养子(我们几十年从来都没听说过。),他说他也有继承权,请问,他有继承权吗?
父亲在早几年过世了(母亲也在更早前都去世了),父亲过世前几年和一个阿姨结婚了,成为了我和妹妹的继母,继母也和父亲一起住了7到8年,到临终也都一直照顾父亲,当时父亲没明确给子女说明和继母结了婚,但压根我和妹妹不太认可这个继母,直到现在,父亲以前在单位买下的一套房子要征地拆迁,我要办理房产证的姓名的继承,
您好,我父亲早年将我一堂弟立为继子,当时有契约与公证人,而我家一直没有上他的户口,但是他初中毕业后就自已回了他自己的家,这十年来他一直没有再回来过,现在他的父亲要求他与我一直同等继承我父亲的一切,我要怎么保护的我权利?
本人父亲前两年去世了,母亲已移民到美国数年,二人仍然保持夫妻关系,直到上一年母亲在美国因病去世,二人均没有立下遗嘱。本人本与三弟住在同一间房子,但三弟提出分家因协商不成,一直僵持。最近三弟连同二弟找来两位叔伯作证人,说母亲临终前口头承诺将房子给与三弟,我们没有权利住在这里。三弟向法院提出起诉我侵占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