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信息 案件地区:广州市 管辖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对方当事人:广东省xx医院 二、案情简介 患者陈xx在广东省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院方存在多项严重过错: 1、伪造病历铁证:2026 年 3 月 1 日转出记录虚构未实施的全麻心脏手术; 2、隐匿关键病历:根据双方签字的《病历封存清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手术相关记录、ECMO 运行及监护记录均未封存、未提供; 3、严重诊疗过错:手术指征明确,无故延误手术 32 天、房颤使用利多卡因及胺碘酮诱发急性心衰、病历时间轴暴露出严重的抢救迟缓、拒不执行上级医师抢救医嘱、ECMO 违规撤机直接致死。 4、本案依据《民法典》第 1222 条,伪造 + 隐匿病历,依法应直接推定医院全责,无需复杂鉴定。 5、患者已火化安葬,相关情况不影响案件审理。 6、全套材料已准备完毕:诉状、证据目录、证据保全申请书、封存清单、病历材料齐全。 三、委托需求: 1、委托律师全程代理一审程序,包括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出庭、调解、谈判、强制执行; 2、本人平时上班,希望律师代办所有跑腿、交材料、跑法院事宜,尽量不用我请假到场; 3、收费方式:半风险代理 4、前期律师费:不超过 5000 元 5、后期按实际到账赔偿款净额的 8% 计算,不含我方已垫付的医疗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 6、要求:广州本地律师,专做医疗纠纷,有医疗损害判例,熟悉伪造病历推定全责规则,能够拒绝本地医学会鉴定、申请省外鉴定。
一、案情简要 2009年10月16日该村合法行医的高某给患者刘某输液用药为先锋七,输完液30分钟后刘某不知原因发病死亡。刘某死亡后于10月16日火化,但火化后刘某亲属找到当地县卫生局,依据未做皮试造成输液反应而导致死亡为由要求高某赔偿,卫生局要求刘某亲属去做尸检,而被拒绝调解未果,于2010年诉至当地法院,要求高
隆胸纠纷 在天津请律师的话 医疗损害责任 标50w-100w的
上海做的手术 植入的材料的大小和品牌 与合同上约定的都不一样 医院给予的回应是手术中发现植入的话风险太大 由于是全麻 所以没经我同意就改成了小号 品牌是由于小号没有这个品牌 但是手术合同并没有任何可能改变品牌或大小的告知 也没有口头告知 隆胸费十多万 对方是私立 现在我要告他欺诈三倍赔偿 并赔偿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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