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43条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问题,是指实际出资对吗?
投资公司三个股东,注册时分别认缴出资23%、27%、50%注册资本分次缴纳出资。首次实际资本为注册资本的20%由大股东一人出资,其他两个股东首次零出资,请问股东会表决权是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还是按认缴比例行使?不履行出资义务能享有表决权吗?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此处的“出资比例”是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如果现有规定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那么在实务中,是以哪个为标准的? 希望回答者能给出具体的依据,不要只给答案。多谢各位啦!
请问: 假如某有限公司有十位股东(出资人)共出资1000万元,每位股东出资100万元。 他们在公司章程上约定:“公司的五位股东表示放弃其表决权和管理权,其权利由另外五位股东行使。在分红时,放弃权利的股东可分得70%的红利,在清算后,有盈余时,放弃权利的股东可分得70%的盈余,不足注册资本时,放弃权利的股东
股份制公司要融资,部分股东提出按比例各自出资,但有的股东拒绝出资,该怎么办?
股份制公司要融资,部分股东提出按比例各自出资,但有的股东拒绝出资,该怎么办? 不愿出资的股东占公司股份的30%
我们公司因为今年生意不理想,需要大笔资金周转。目前是采用借款的方式来进行。出资比例很不均。但其他两个股东也已经没有钱了,我是股东乙。股东甲: 595,712.00 占50% 股东乙: 1,012,588.26 +500,000.00 占25% 股东丙 150,459.00 占25%,我也是一心想帮助公司,把自己的钱,朋友的钱和个人银行借贷的钱全部放进了
通过借款方式筹集注册资金获取公司登记后,将注资款归还他人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可否视为股东实际未出资
以借资形式成立股份公司后,用其他名义股东成立公司后,由公司法人经营,因法人资格,利于法人独断专行,以公司名义借贷,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偿还法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在外面的全部贷款,请问,当初法人以借款方式用其他名义股东成立公司,这些名义上投资人(其他名义股东),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实际分红,但是挂名是公司的股东,这个股东有效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们,你们好,我有个问题,就是公司征用我的身份证,让我挂名是公司的股东,但我没有出资,也没有签任何股东协议什么的,也没有得到什么分红之类的,总而言之,就是挂了个股东的名号,没有实权、没有实际收益,那如果公司以后出问题,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还有如果我以后离职,那么我的那个股东名号还有效吗?公司有问题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公司做起来了,其他股东觉得我没利用价值了,逼我退股我该怎么办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公司做起来了,其他股东觉得我没利用价值了,逼我退股我该怎么办
2人组成的小公司,一个是法人,一个是股东,注册资金10万元由当时的代办公司垫资注册,公司成立后,代办公司撤走了10万元的资金。在2年期限里公司法人和股东依靠这个公司平台各做各的生意,生意比例法人占95%。股东占了5%。但当年股权比例为5:5.2年期间,大家各自从基本户总提走了各自的利润,日常的开销,财务的工资由法人
老板出资并担任法人,但不太参与实际运营。现在公司经营不利,做为公司的实际运营者需要承担多大责任。
情况大体如下: 我和现在的老板因为一个新项目,由朋友介绍走到一起,当时口头协定由他出资,我负责管理,但总经理是他,我只是副总。在公司里,他管理财务和采购,但公司的公章、合同章都由我保管,使用不需要他签字,总经理一栏空者。但实际公司有什么大的业务都需要他同意,财务上总经理一栏签字的也是他。近半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