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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转问题

同是改制企业、同是职业军人的军转干部和军转志愿兵,为何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有人过问;而军转志愿兵(1972年入伍、1979年转为志愿兵的)的生活困难得不到解决?
相关文件四个: 文件一: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行政法规及文件 > 【颁布部门】国务院【法规文号】国发〔1978〕75号 【颁布日期】1978-04-17【实施日期】1978-04-17 【全文】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国发〔1978〕75号  (国发(1978)75号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   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文件二: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223号 发布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日期: 1978-10-19 实施日期: 1979-1-1 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现对我军志愿兵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 二、根据工作需要,志愿兵提为干部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三十五岁。批准权限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 三、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 一级三十六元,二级四十四元,三级五十四元,四级六十四元,五级七十四元,六级八十五元,七级九十六元,八级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满六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继续留队服役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确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和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志愿兵定级、晋级的批准权限:一般由团一级批准;高定一级由师一级批准;提前晋级和越级晋级由军以上批准。 对现有的服役满六年以上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改为志愿兵的,第一次定级时,应根据其政治表现、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役年限确定:服役第七至九年的,定为一级;服役第十至十二年的,定为二级;服役第十三年以上的,定为三级。定级以后,原津贴标准高于工资标准的,其差额予以保留,随着以后的级别调整和工资增加,抵销其保留部分。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现有的服役满六年以上的战士,凡不改定为志愿兵的其津贴均仍按当年原标准不变,今后也不再按年限递增;他们退出现役时,仍按原服役满六年以上战士的退伍补助费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 志愿兵的各种地区性、专业性的工资补助,由总后勤部另行规定。 四、志愿兵的伙食费和粮食定量,按照同类义务兵的灶别和标准供给;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照义务兵的标准供给。 五、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未婚的志愿兵,每年可准予探亲一次,途中往返时间除外, 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天,其乘坐车船席(仓)位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志愿兵的亲属来队探望期间的伙食费由个人自理 。 六、志愿兵的家属,原则上不随军。但年满四十岁,仍需继续留队服役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家属可以随军,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七、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八、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九、发放志愿兵的转业安家补助费、回农村的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退休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费时,其月工资额,一律按本人月工资(包括地区工资补助)加十三元五角的基本伙食费计算 。 十、志愿兵的管理,按义务兵的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起执行。 (新浪网友2003-12-23) 文件三: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 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民政部 【法规文号】民发〔1978〕11号 【颁布日期】1978-12-14 【实施日期】1978-12-14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民发〔1978〕11号安徽省民政局:  1978年10月25日民优字[78]第450号文件收到。  关于部队义务兵役制的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文件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法》的通知国发(1983)16号   现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名称〕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三条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提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 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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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tl2855673
提问时间:20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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