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本人是在一家预包装食品公司底层做销售员,由于2013年5月21日下午公司负责店长来店内用带来的电子秤秤货品重量时发现有几包货品少了5-10克不等,让我本人给个解释,但是因为公司基地来货我们店内也没有类似于电子秤的计量工具所以本人在完全不之情的情况下就被冠以恶意偷吃的名号,并且还被店长以10元/包的罚款罚了50元。本来是想100元/包罚我的,我说我愿意先让你处分,然后我自己找原因,结果她说念我初犯就以10元/包的罚了,现在处罚条也没有给我,就这样交了50我就下班了,事后想一下觉得这样自己很委屈也很吃亏,并且责任也不全在我身上,今天21号20号来的货没有少,19号的反而少了,我也不明白,请问这样她们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益?她们没有直接证据指正我所谓的偷吃现象!
我到公司9个月,因为最后一个月和高层闹矛盾,公司选择辞退我,但是通知我两天内必须离职,并只支付给我当月的工资,并未另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请问他们这样是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我能否按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他们索赔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补偿金? 请您能否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但公司方面以
在已经申请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我或者是公司应该怎么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大家好,我是在青岛从业人员,2012年3月份因为公司发生的爆炸事故造成全身90%烧伤,4月1号接到单位电话说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下来了要求我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说我的停工留薪期已经结束,但我的部分身体会没有回复,在公司已经递交劳动能力申请已经通过的情况下,我该怎么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本人于2012年10月底进入广州番禺区钟村街的一家五金制品公司上班,应聘上班的时候,人事部门给介绍买的是广东惠州社保,本以为购买惠州社保,应该有社保卡,但被公司告知,购买惠州社保,没社保卡,门诊医疗都不能报销,只能是发重病,或者出现事故住院,公司才能用惠州的社保给报销医疗费用。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是否
我是在一个美发公司工作,由于违反了公司规定没有办卡的顾客不可以给顾客打折,我们有三个发型师这个月给顾客打折了,老板知道打折后一接在我们的工资里罚了款,就是把这个月的打折款在工资里扣除,还要每人罚款500元,我这个月总共被罚了2880元。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我现在是哺乳期间,由于公司要搬迁,不在北京办公,要与我解除合同,这个情况公司应该怎么给我经济补偿。
我现在是哺乳期间,由于公司要搬迁,不在北京办公,要与我解除合同,这个情况公司应该怎么给我经济补偿。
近期想要离职,但是公司要启动竞业限制,本人不想启动,目前劳动合同不在本人手里,还有当初签了一份保密协议,也不在本人手里,合同里或者保密协议中是否有竞业限制的规定现在也不清楚,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在没有我本人签字的情况下单方面启动竞业限制?或者万一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有提到竞业限制,公司是否也必须在本
外包劳务坑口作业商定出产品后才同公司按产品量结算,现因各种原因停工,至使工程队未同公司发生资金往来,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劳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