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祖辈宅基地房产,我和我弟本想一起拆旧建新,由弟负责办手续,后来在建房过程中,由于我妻与弟媳意见不合,我弟和弟媳终止出资并退出建房,后来我把我弟已付的一千多元买水坭的钱退还给他,之后就由我一人出资把房屋建好并一直使用,由于我太相信我弟的原故,一直没看破我弟的阴谋,建房申请表上只写了我弟的名和我弟的曾用名,骗取政府审批是兄弟俩,我是后来听说的,被政府发现后才在申请表上加上我名字的,申请表家庭成员格上我弟也把他老婆和四个小孩都写上去,过了十多年后政府要普查登记房屋时我才发现申请表是那样写的,当时才如梦初醒,政府发的房屋建筑许可证是我和我弟的名字的,但建房款全部是我出的。政府第一、二次房屋普查时我弟没登记我这个房屋,第三次普查时我弟就来登记我这个房产,说他也有份额的。求求律师大人我该怎么办?
2002年兄妹二人(以弟弟名义)共同出资(各一半)购买组里宅基地一块,当时兄妹均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地基没有其他具体约定,2004年姐姐在该地基建房一栋,2007年其弟在姐姐不知情情况下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姐姐怎么办?
今年我在广西南宁武鸣县城附近一个村里拍卖的国有划拨宅基地,通过该村一名村民用其名字花了30万拍买得了一个地块,我们想通过司法公证的办法证明该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子的所有合法权都是我个人的,不知这样的方法能行得通吗?如果以后遇到拆迁怎么办?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合法权益?现在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吗?请明示。谢谢!
本人系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谭葛村委会大塘村民李胜。同村民李拾于2011年5月份在未经与本人协商的情况下,亦未经谭葛村委会的同意批准,未经城月镇国土所的批准,擅自在大塘村本人自留地范围内私自建房(面积108平方米,长12米,宽9米)。在与李拾本人多次交涉未果后,本人向谭葛村委会反映情况;经谭葛村委会,大塘村
情况如下:(广州番禺)大约1988年,甲方把其宅基地约55平方米,盖有一层瓦房,转让给同村村民乙方,由于当年双方关系融合,现金交易,无立字据,也无过户,到现在该瓦房相关证件(屋契、土地使用证)仍然是甲方的名字,证件在乙方手中。后来甲方全家迁移到城镇,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乙方多年来对该瓦房只作小修改。后来村
老宅已有分家协议,甲在没有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向村委会申请在院内新建房屋并取得批示且建房。实施建房过程中,甲强行拆除了其他继承人的房屋建筑以达到自己建筑面积。请问村委会的批示是否合法有效,对于已建成的房屋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和农民合作宅基地建房,请问会有法律方面的纠纷吗,要怎么解决。
我想要和农民合作在宅基地上建房,投资形式为我方出钱,用他们提供的宅基地建房,建成之后其中两层供对方使用,其余层数我们有使用权,请问这样将来会不会有法律方面的纠纷,可以通过合同来避免这方面的纠纷吗?
出过嫁的女儿跟父母的宅基地的关系?我可以在我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房吗,
我爸二年前去世,妈妈还在,去世时家里那块已经在开发,只是什么都没明确,家里又是农村的,就那六间房子一个大院子,就我哥一个儿子,所以根本没留遗嘱。说明一下房子都是我父母盖的。我哥虽然也结婚了,但没分家,家里就他一个男孩就这一处宅基地,从我爸妈结婚到现在就这一处宅子。现在我哥把父母建的老房子推平了,把宅
家里有一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是爷爷和叔叔的名字。当初是四间老屋,爷爷有5个孩子,就爸爸和叔叔2个男孩,房子先分给了叔叔2间结婚用,后来叔叔把分给他的2间卖了,还剩下2间按照农村的习俗应当归我父亲所有了,父亲的其他兄弟姊妹也没意见。但土地使用证在我们这里好像不给过户,就一直在那放着了。现在老屋已经不能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