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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纠纷

农村宅基地建房纠纷 本人系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谭葛村委会大塘村民李胜。同村民李拾于2011年5月份在未经与本人协商的情况下,亦未经谭葛村委会的同意批准,未经城月镇国土所的批准,擅自在大塘村本人自留地范围内私自建房(面积108平方米,长12米,宽9米)。在与李拾本人多次交涉未果后,本人向谭葛村委会反映情况;经谭葛村委会,大塘村村长戴爱章、村民戴康进、李明慧等人的协调,本人本着团结相处的态度,同意李拾在本人自留地范围内建房,建房地点为本人现住房屋前的自留地。李拾所建房并未向城月镇国土所申请批准,未取得国土所发放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不符合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7月20日,李拾未向谭葛村委会的申请,未经谭葛村委会的同意批准,未与本人协调的情况下,在原来侵占宅基地的基础上,继续违法侵占本人自留地面积约96平方(长12米,宽8米),总体建筑面积已经超出《湛江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面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在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本人在与李拾交涉过程中,遭到同村民李拾、李恩富、李安等人的暴力威胁,本人向谭葛村委会多次反映,谭葛村委会于2011年7月20日到大塘村现场调解,并要求李拾停止施工。但李拾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谭葛村委会要求,并无停止施工,亦不进行协调,强行侵占土地,并扬言暴力威胁。
7月25日,谭葛村委会将李拾等人非法侵占他人宅基地,并违法建房的情况反映到城月镇国土所,国土所周东兴所长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后,向李拾发出正式停止施工的通知书,要求其先停止施工,进行双方调解。7月26日,李拾并无停止施工,并扬言“允许也建,不允许也建”。李拾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其行为之恶劣,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决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国庆~(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1-07-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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