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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故意违背实事枉法裁判怎么办

关于廊坊市广阳区审判长高玉成民事枉法裁判的问题反映 2019年2月,广阳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高玉成在审理朱克洋(原告)与陈必发(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枉法裁判的重大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朱克洋与陈必发的合同里明确特别约定:如政府部门违拆(没有土地使用证、乱建、乱搭)一切损失由被告赔付给原告。此条由被告亲笔填写,并按有手印。但高玉成法官在法庭上避重就轻,对重要事实证据不采纳,刻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2、被告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起止日期是2009年6月30日-2059年6月29日,共计50年,而原告与被告签定合同起止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2064年6月29日,被告方存在故意欺瞒原告方的事实,但高玉成法官故意忽略此时间点,在判决书上也故意绕开此时间点。 3、不敢将民事判决书发布到中国裁判网上进行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法院应将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在中国裁判网上公布,这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但我多次催促,高玉成找各种借口一直拖着不上传,说需要领导审批,一直接近三年都没有审批下来。 4、2019年初立案,到2020年11月23日才在原告的强烈催促下达判决书,为被告转移财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经查证,被告的财产全部是在2019年-2020年底进行了转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号(2019)冀1003民初5088号 二、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 三、被告向原告出示的跟村委会签定的合同(经被告方篡改后的) 四、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跟村委会签定的合同(真实合同) 五、原告出示的视频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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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23062588j
提问时间: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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