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女士时装大衣5万件,单价100元;甲方应于10月30日前向乙方预付100万元,乙方应于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大衣2万件,12月10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0万元,而乙方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交付第二批3万件大衣,甲方则在收到该批货后的15日内付清余款200万元,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甲乙双方租赁合同,甲方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办)将人防工事隐蔽房租给乙方,合同中约定“如甲方因战备需要,收回工事隐蔽房,乙方应无条件归还甲方”在租赁期内:省,市人民防空办通知,要求建立“****”人防工程指挥所,原告将诉争的人防工事房屋作为应急指挥所,解除合同。乙方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法中的“因
2009年1月天柱国营林场将全州有名的十里冲猪场承包给两名职工。承包期五年。2010年4月承包人向国营林场申请要求终止合同,申请中提出的是发生了不可抗力的疫情,猪场不能运行,要求终止合同。承包人在跟林场签订合同时也预测到了会发生疫情,他们在发生疫情后也治好了部份猪并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合不可抗力的条款?
合同纠纷,关于疫情政策放开后,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及合同中免责条款问题
一:2022年11月7日,与当地月子中心签订了一份坐月子的合同,签订的时候国家疫情还在管控中。12月9日的时候,国家疫情彻底放开,不在强制检查核酸。考虑到疫情放开环境下发生交叉感染的风险增加,打算在家自己坐月子。现在就合同目的,想咨询下律师,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二:另外还有1个问题,合同中有免责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