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原告(一村民)1991年承包了一块土地,1994年,被告(村委会)用了上述土地开泥场,以后的年份原告没有缴纳此块地的农业税及其他费用,2005年由于村里石矿承包给了他人,占用了些土地,修建了道路,被告(村委会)给那些一直承包经营并缴纳农业税及其他费用的农民给于补偿.原告没有得到补偿.原告以被告应该给于补偿为由提起控控诉讼,请求处理. 这个案子应该判谁胜呢?具体的法律法规做依据有哪些呢?被告(村委会)用了上述土地开泥场,94年以后的年份原告没有缴纳此块地的农业税及其他费用,是不是代表了原告已经放弃了些块土地承包使用权
89年代时,我爸妈在村委的同意下把村里一块废地就是什么也不干的地租了下来,建了个厂子,三四年后厂子不行了,爸妈又把它开恳成了耕地,至于当时有没有承包合同我也不知道,村里的干部对我家这块地垂涎三尺,一口咬定我家没有合同,请问我家自己开出来的荒地是不是使用权属于我家?是否可以补办土地承包权证?期限也是30年
因为村里要拆迁,现在牵扯出一些关于土地权属的问题。主要问题有这么几个: 1、1998年以前该农户有地,但因为农业税、农产品价值不高的问题抛荒逃税,2005年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时既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承包权也没有办理延包手续,现在该农户想要回自己的地,请问该如何处理? 2、“承包人”不具有承包“资质”,如不是本集
甲乙为夫妻关系,1986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村委会承包给该户2亩地,1994年甲乙离婚,甲到村里把乙的户口取消。但乙没有将自己的户口从派出所迁出。1999年第二轮承包,村委会承包给甲2亩地。2003年乙才到派出所从甲的户口本上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现乙主张甲承包的2亩地有自己的1亩,请求甲返还。问:1、乙能不能取得1亩的承包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南民三初字第638号 原告(反诉被告)X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4402221981XXXXXXXX,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XXXXX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XX幼儿园,代码77098XXXXX,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XXXXXXXX 负责人XXX,园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X、XXX,分别系
原、被告属同一村民小组村民。由于原告进城,出卖全部房产和土地,被告由于土地面积少只转包原告5亩土地(双方当时私下商议于2002年以每亩480元买卖),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数)手续,双方只在被告原土地经营册上经村大队加上原告5亩土地。此后,被告对该5亩土地一直耕作经营至今,该土地应缴纳的税费及应得
请求对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政府,西蔡塘村委会,强迫村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并请
请求人: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西蔡塘村村民(名单附后)。 请求代表人:孙训诗、祁开明、孙传江、刘安考、刘安松。 请求事项:请求对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政府,西蔡塘村委会,强迫村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并请求责令行为人赔偿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 东海县牛山镇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