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施工地点为A区,施工项目是钢结构厂房焊接的临时建筑(我公司认为是不动产)甲方公司地点为B区,我公司地点也是B区(我公司在B区时间为6个月),案件由B区法院受理,我方因为甲方和B区法院有关系而提出“管辖权异议”B区法院以此厂房为动产为由做出裁决,我方又上交上诉到中院,中院也以动产为由做出裁决不支持转院,我查阅有关资料,钢结构厂房为不动产,不动产应归管辖区A区管!请问我方如何在管辖权异议问题维权?
还有一个问题,合同纠纷标的额为16万,法院查封了我个人价值20多万的车(因合同是我签的)我名下还有一台价值6万元的车法院没有查封;还查封了公司(个体)法人名下的40多万元的房产,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超标的查封?
本人在收到本市基层法院的一般劳动纠纷案传票第四天就向该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现在法院也裁定了该管辖权异议。但是法院向我要100元,说是裁定我赢就不收费,裁定我熟就收100元。我想问这个费用是不是合法的?还有我继续向中级法院上诉该管辖权异议,还要继续收费吗? 请各位律师告诉我,我必须要交这个管辖权异议裁定
今天去领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时候,我问法官我的举证期延续到什么时候,她说我的举证期已经过了,我是2009年2月13日领的传票,当月17日法院确认收到我的“管辖权异议书”,但法官说,我的举证期是2月13日到2月28日(15天),且举证期不因为我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暂停或延续,她说至少她不知道有什么条例规定举证期可以延续或延长
我公司是原告(供方),起诉后被告(需方)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我们同他们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改动了,该产品销售合同事先完全由电脑打印的.争议解决条款是这样约定的:如发生纠纷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双方一致同意修改该条款,把其中的需方的需改为供方所在地.也就是把电
王某于2009年因工程欠款将我公司诉至某仲裁委员会,后经调解,王某撤诉,我公司向其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并在调解协议中注明剩余工程款部分不属于仲裁范围,王某对剩余的工程款不再起诉我公司。但目前王某又将我公司诉至上述仲裁委员会。请问我公司能否以第一次调解协议的约定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另注明:我公
09年9月和准前夫在台州温岭领证,今年2月其家庭逼我们离婚,我坚决不同意,其父母送其出国,我则一直在温州,今年10月台州温岭法院受理其提起的离婚纠纷案,我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户籍证明以及今年6月份至今在温州某校学习证明,但法院无视证据驳回了我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补充说明,其父为温岭市人大代表,在当地关系网
去年大兴人在大兴法院起诉我,我当时不知道有管辖异议,一审我输了,我不服!上诉!结果二审发回大兴重审,我才知道有管辖异议,提出申请法院不采纳如实开庭?我该怎样维权?
1: 管辖异议申请书递交后法院在多少日内下裁定 2: 异议书递交后原传票中的开庭日期是否改变 或者重新选择开庭日期 3: 管辖异议申请书递交后法院不下裁定如何?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