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现年79岁,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1年赴朝参战,1954年秋带病转业,在地方工作,1962年被错误强行精简回家。他是在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西北野战军第一纵队一旅一团特务连工作(证明人:张月仁),1948年到一军教导团学习,同年回到本军二师五团侦通连工作(证明人连长杨贵文),1950年调到二师师部工作(证明人:师长尤好扬、政委闫金生)。在国内战争期间,曾参加沙家店战役、瓦子街战役、西府战役、荔北战役、眉县战役、西进兰州等地剿匪多次。1951年随着部队赴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先到朝鲜西海岸作战,后到“三八线”中部和美国陆军第一师以及李承晚王牌伪七师作战,一直打到美帝国主义侵略者在板门店停战协议上签字后才回国。八年艰苦的战争环境使我父亲患了严重的胃病,曾出现胃出血,由于身体有病,不能适应部队生活,于1954年回地方工作,由于有病经常报药费,引起单位领导不满,1962年被强行错误精简。根据中共中央(1961)460号文件精神,我父亲根本不属于精简对象。文件指出“这次精简的主要对象是1958年1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工和正式工),而我父亲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条。 现在无收入,生活困难无助,请律师帮助,谢谢!
在转业军人从其转业后单位(集团,从前的企业单位)离开的时候,是单位提出的离职要求,能否得到赔偿?如何计算?如果能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网站或文件就更好了。 在此先谢谢了
54年出生,女性,69年入伍,88年授予中校,90年副团级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中级技术职称,工龄40年。事业心很强。2002年1月与国有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在国有企业工作12年)半年后此国有企业部门改组,本人所在部门业务被改组到合资企业,本人也随之到了合资企业,(当时本人考虑到距退休只有6年时间了,是不自愿
我是一名1990年入伍,2005年退伍的转业士官。07年11月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被安排在朔州市怀仁县的一家国有煤矿企业工作,同来煤矿的还有很多部队转业的战友。今年5月煤矿劳资部门让我们部队转业的这些军人补交养老保险金,我们因为服现役军龄长短不一,所以要缴纳的养老金款额也不同,在部队服役12年的补交18000元,在部
请问部队转业人员到企业的司龄如何计算?是和军龄一起计算吗?还是从进公司的那一天算起?牵扯到一些利益问题,请教了。
一老转业军人,65年参军,89年正团职转业,6级伤残,到地方安置到企业,待遇正科级。希望咨询转业时地方给予待遇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如何补偿?谢谢! 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无法解决,要找原部队商量补偿,不知是否是推诿。该问题到底该由那个部门负责?谢谢!
我是2010年05月份因公八级伤残转业军人,还参加过国际维和行动,荣获联合国颁发的一级荣誉勋章。去民政局报到工作人员让我自谋职业,说只能分到私人企业,随时都可以下岗,家里亲人都是农民,也不知道去找谁,不是根据国家规定,伤残转业军人优先安排,择优安排。不能随时辞退。谢谢
法律对已转业军人的专业安置费有没有什么规定?譬如在夫妻离婚财产时是否作为共有财产?谢谢
法律对已转业军人的专业安置费有没有什么规定?譬如在夫妻离婚财产时是否作为共有财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