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再婚,对方有一儿一女,再婚后共同育有一女,现在不足三岁,因为婚后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女儿2岁的时候我到法院起诉离婚,女儿给我,男方每月付生活费。现在,对方的私有房产面临拆迁,对方表露要求复婚,否则将不予留给我女儿任何安置费用的意思。而我认为离婚后,对方性格上和生活上存在的缺点无任何意识和改变,其重男轻女,特别是以女儿的幸福作为要挟的做法更让我觉得人格卑劣,所以无复婚之意。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方现在及将来都不准备给未成年的女儿任何安置,而将所有的或大部分财产分配给他以前生育的一儿一女,我将如果维护我女儿的应得权利?虽然国家法律说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但是对于对方目前健在,随时可能隐性转移或者分配财产的行为,怎么才能合法的有效的杜绝这样的情况发生?请各位法律人士指教,不胜感谢。
农村的一个10岁小女孩,妈妈是爸爸花钱买来的,生下她后就将其遗弃,出走了。爸爸长期在矿上劳动,无法照顾她,小女孩一直在姑姑家生活。 后来姑父去世了,姑父的弟弟与姑姑有了感情,在一起同居。此后和小女孩的姑姑共同照顾她多年。在此过程中姑姑又去世了,因此,实际上小女孩是姑父的弟弟(也就是其养父)抚养长大
我朋友离婚多年,今年去世了,朋友男友赠送给其女儿房产一套,因其女儿未成年,赠送的协议书如果公证,需要通知其女儿法定监护人(我朋友前夫)吗?
在上班期间,遭到长厂的暴力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报警后,至今警察没有找见证人录口供,一直主張双方协商处理,但我多次强调不能接受协商,请问我该怎样才能维护我的个人权益?
4月3日遭到在工厂上班时间内遭到厂长事先隐藏在手中的铁管暴打,造成三处受到轻微伤(法医己鉴定),公安机关要求我们双方协商,请问我的索赔金额可以得到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辽宁省大连的一位普通农民,2004年春被告xxx为了垫其房西街道,在被告瓦房店市xxx阀门厂拉铸造用的翻砂,将我家后院墙外的水沟堵死,至水无法按原有的水沟流淌直接流进我家后院,后院是我家的自留地,造成土地污染,水源污染,果树枯死。法院认为我家土地属于先天性的污染,之前我家一直耕种。而本案件经过辽宁省高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