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挪走,车主主动询问楼栋长称不知情,报警后查实被其挪走称代为保管是否构成盗窃?
本人停放在小区内的电动车,在未经我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楼栋长转移至几公里处的私人家中,11月5日,我曾主动问询楼栋长电动车去向,她声称不知情,后报案经城镇派出办案协警查实,被她挪动到几公里外试验站私人家中,发现时电瓶丢失。后被这两协警告知我楼栋长有人证证明她挪走时电瓶就已经丢失,挪走车是代为保管,因
本人于2019年3月2日从某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租用一辆轿车,租期3年,押金和三年服务费全部一次性付清,3年到期后本人将车归还,公司退还押金,均有书面合同和费用票据。本人与公司没有任何纠纷的前提下,2020年5月28日,公司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开走,请问这属于盗窃罪吗?公安局是否应立案?我该怎么办?
在广东江门,请问两次盗窃公司灯具,金额一共不足一千,请问达到量刑标准吗,是否属于盗窃罪
在广东江门,请问两次盗窃公司灯具,金额一共不足一千,请问达到量刑标准吗,是否属于盗窃罪!具体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