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山林,双方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经多次协商又达不成协议,依照本办法规定又难以划定权属界线确定其权属的,可决定收归国有,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管理办法。 这是江西省的一条处理办法,我们广东省是否适用?
甲方因在外打工,将自己的责任田交到村委会,委托村委会往外承包使用。2003年乙方从村委会承包30亩作为退耕还林土地并且乙方已经种上林木(其中有1.5亩属于甲方责任田),乙方自2003年到2011年拥有8年的管理使用权。但是到了2007年林业局和当地政府于乙方协商并且给颁发的林权证,林权证上的期限截止2024年。自2010年这些林木有了
土地下放时,我家分得一片山林(现已有林产证),过后没几年,同村同组的韩小三死去,没经过任何人同意便埋在我家山林里(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当时没注意,就拖到如今没有处理。韩小三死后,其妻子(现还在世)带上三个儿子改嫁到其他地方,在本地已无户口,山林土地已由村里重新分配。2012年3月份,有同村同组的韩福材(
我们家在村里承包林地200余亩,(2000年承包开始至今、有林权证), 2012年一家采石厂到村里施工,在我家承包林地下面,如今已经施工到林地,树木已毁,林地被占,前几日,家里接到法院传票。被采石厂起诉。石厂方告我方阻碍施工,要求赔偿误工费6万元,请问我方该如何辩护,谢谢。
我家于去年腊月开垦荒地造林,今年正月将1前多棵树种下去并且都已成活,但是却于清明节止被人全部拔光,他声称我家所造的林地是他的,事实不是这样,我家林地与他家林地交界,都是有明显分界的,并且县里的文案也明显指出林地交界,而我家造的林地是我家的,可是他却不依,说他村的文案并没有明确指出,林地开垦,挖坑,树
经潮水村委找本人多次协商,同意于1990年1月1日将潮水村石盆组荒山承包给潮水村石盆组村民温德华同志名下自造自管,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荒山已经成林了,经息烽县林业局确认后在2008年12月6日颁发林权证,承包期限50年,承包合同里面写有所有收益潮水村委会占20%,温德华占80%。由于现在开磷集团快要征占我的林地,潮水村
请问:林地纠纷,如果对司法所的处理意见书不服,然后到法院又立不了案交由政府处理。现在我们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争议地归谁所有,怎么办?是不是有一条法律规定,可能被国家回收争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