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山铁王应聘品检员该职位已工作了六个月,现该厂调我去福建铁王工作,我不愿意去。我找该厂人事科协商,科长说我不去就自动离职,别无选择。请问按劳动法我的劳动纠纷该如何处理?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我和该公司已签了2008-6-12到2010-6-11两年的劳动合同) 谢谢各位的建议和意见!!!
我是以2008年12月12日入职,当时签订的是3年的合同,无试用期,2009年6月,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和法人,应公司要求,于7月1日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原合同作废.8月18日被突然遭辞退,并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时领导口头上承诺会补我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交接完后,因已超过下班时间,就于第二天办理辞退手续.可办
我于去年的五月一日到单位上班,当时没有合同,口头协议,月公资六百元,没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日。上下午倒班,工作时间为七小时。今年的八月二十五日被单位以公司裁员的借口辞退,没有任何说法,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九月一日交了申请书,可到现在也没有结果,其间我去问过,告诉我回家等信,不知等到什么时候。昨天又去问说单
不给买社保,上班近两年,被辞退时可以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社保部分怎么办?
我在一家日本人开的公司上班,老板提前30天(2009年10月31日)口头通知我要我2009年11月30日走人,我是2007年12月13日来这家工厂上班的,快两年了,刚刚来时有签合同要给我买社保的,但是一直没买,社保部分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后来政府要求要有合同有签过一次,内容基本上合劳动法条例上的是一样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工龄计算
工作3年了,公司以工作失职辞退我,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是否正常
在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这三年中工作日每天都要加班半小时,没有加班费;第一年每周六还要加班半天,每月只给200元的加班费,其他没有任何补偿,最后公司以我在工作中失职为由辞退我,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处理?是仲裁快?还是法院起诉快?是否有法律支持我?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新物业服务公司从原物业服务公司接手管理了一个小区项目,原公司管理服务人员已在该项目工作两年,交接时根据自愿原则,原公司管理服务人员留在了新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服务于该小区,且新公司接手后在立即召开的全体员工会议上声明原公司所留员工属新公司新聘员工,且声明这部分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 在试用期内这部分员工
我于2007年10月进入该公司,办公地点在乐山,公司总部在成都,也签了劳动合同,但当时公司没返一份劳动合同给我,具体合同期限也记不清楚了,在2010年2月公司以我所在区域业务已取消,在该区域不再需要人而辞退我,只说把工资结算完但没提补偿,请问,公司辞退我(我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能按劳动法的规定得到补偿吗?那应该如何
我是一个大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六年,在春节期间把员工的考勤搞错,《该员工是我老乡》被公司定性为私自更改考勤,被公司在26日辞退,公司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辞退有没有经济补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