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可我们的案件是事发前已经有纠纷,所以事发时派出所人员就在现场,并且有照相,事发后罪犯还驾车试图逃跑,被判处所的车拦截下后拘捕。现在法院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罪犯从轻判决,说罪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说自己没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说自己没罪,所以适用于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这样解释不牵强吗?犯罪行径就在判处所办案人员的眼皮下实施的,谁会硬说自己没有干,自己没罪,犯罪事实派出所掌握的一清二楚,何须他供认不讳,何须他坦白? 我们这是公诉案件,申请检察院抗诉也被拒绝了。现在还有什么办法?
各位前辈,我记得见过一个关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相关内容的司法解释,好像是规定了各类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找不到了,谁能给提供一下,好像比较长的。
我丈夫在2009年1月19日因贪污受贿被判有期徒刑2年,今年6月符合报减刑,五月份新刑法说2年内有期徒刑不能报减刑对我丈夫有影响吗?我丈夫在服刑期间因晚上在宿舍看书扣了0.5分,有影响吗?
农民明明知道自己耕作的农作物,不应该使用某种高危农药。但是提高收成获利,而明知故犯。这种行为,是否触犯刑律?如果是的话,这个是啥罪名呢? 还有,这些农民都不吃自己种出的农作物。而吃另外的没有使用高危农药的作物。因为知道他们种的农作物,是对人体有害的。这个是不是就可以证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