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解释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可我们的案件是事发前已经有纠纷,所以事发时派出所人员就在现场,并且有照相,事发后罪犯还驾车试图逃跑,被判处所的车拦截下后拘捕。现在法院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罪犯从轻判决,说罪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说自己没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说自己没罪,所以适用于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这样解释不牵强吗?犯罪行径就在判处所办案人员的眼皮下实施的,谁会硬说自己没有干,自己没罪,犯罪事实派出所掌握的一清二楚,何须他供认不讳,何须他坦白?
我们这是公诉案件,申请检察院抗诉也被拒绝了。现在还有什么办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hmily……(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3-05-05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