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省莱芜市的一名普通老百姓。2004年10月份,我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24日,常某跟我借款,我从存折上转到常某帐户100万元,而且常某给我打借据一份。2006年8月19日,常某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归还给我,后常某将借据撕掉。2006年8月21日我去莱芜市商业银行长勺支行转款时被告知冻结,我随即联系常某,常某手机
1 在拍卖会上购买的遗失物和盗窃物,所有人能要求购买人返还原物吗? 2 在商场或公共市场上买的遗失物和盗窃物,所有人能要求购买人返还原物吗?
案件描述 老大、老二和老三系兄弟,家父于1989年去世,留有位于丰润县石各庄镇女过庄村房产六间证号10-9-9和证号10-9-8未留有遗嘱哥三也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房产一直由老三看管,95年国家进行土地整理时老三未经其他二人同意私自将属于哥三共有的房产登记于老大金和自己名下,并于04年将该两处房产卖于外村人,并协助办理过
我上年通过一家中介放款给一个抵押人,我看了他的房子和产权证,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正书,和产权处发的抵押权证。到今年该还款了联系不上抵押人了,我去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抵押人在向我借款前,把他和他离了婚。但没有分割的房产办了假的文书把房产析产到了他的名下。相这样的情况我手里有合法的产权证和抵押权
别人用房主的房产复印件办的假房产证,身份证,找的替身,卖了房子,办了过户,房产还给办了,但买房子的不知情,房主都不知道有这事,到人要房子才知道,这样的过户有效吗,算善意取得吗?
别人用房主的房产复印件办的假房产证,身份证,找的替身,卖了房子,办了过户,房产还给办了,但买房子的不知情,房主都不知道有这事,到人要房子才知道,这样的过户有效吗,算善意取得吗?
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今天是否还适用 请教各位老师,关于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
我之前按正常程序提前一个月辞职,到办离职当日,公司以我未完成交接为由不予办离职手续,我也不再回公司上班,工资一直拖欠没发,后多次协商未果,我就以我入职8个月以来,公司为给我买社保为由再次提出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我在仲裁的事实与理由那里只写了公司拖欠工资及没买社保,要求结算工资、补缴社保及赔偿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