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把案件打回派出所2回,原告可以请求第3次把案件打回派出所重新侦察吗?
请 求 书 尊敬的文昌派出所领导和干警: 因家庭纠纷,2008年8月7日杨A(妹妹的公公)与我发生打架事件。我的指导思想是尽量化解矛盾,因社会危害不大,请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与第六条的规定,先进行调解,尽量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若杨A执意不肯调解,就请公安
去年我们通过公安部门经过协商销了案,可如今对方不屡行协议,我如果再次请公安机关立案,他们会立案吗?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如果受理,以前在公安机关有关该案的资料还有效吗?由于那些证据在消案时都已经还给了对方,不过当时公安部门都做了调查记录,当初是警方说证据确凿,可以逮捕,可当事人潜逃,后来
我是应届毕业生,找了深圳的一家公司,它要求把户口迁过去,但我的户口当时没有迁到学校来,是农业户口,所以我想问能不能在家乡当地派出所把户口直接转为非农户口?
因对方先骂人而导致的打架中对方受轻伤,法院缺席判决赔偿受伤方两万多块钱。另一方因在外打工不在家而一直没执行下来,事隔五年多之后,原被告都有意私了。 想请教的两点: 1、在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且执行厅人员已跟进过情况下,双方还可以私了吗? 2、私了要走什么程序才有效? 深深感谢。麻烦指点。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你好! 4.1三同事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打架,对方轻伤害,三人家属已赔偿对方,对方协议不追究责任.4.2三人被送往看守所,邢事拘留,至今派出所没给结果.现找人打听到,派出所将上报检察院和劳教委,有这样的程序吗?报检察院可以理解,但为什么要同时上报劳教委吗? 现在是否需要请律师?三人需各请一个律师还是说这个案子只请一
请问下律师:今年19岁,打架.我在派出所留下了双手指纹和拍了照片记录电脑里,写了保证书,后来就回家就给父母教育了, 那对以后当兵,工作,出国,有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