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万为基数,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说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里说的金钱义务(债务)是否应包括法律判决的应还的本金和利息?即应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本金、利息相加在一起,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基础?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后又撤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执行”。这种情况应该不存在二审,请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该按照一审判决时间还是按照中院发出裁定书时间开始计算?
判决书中有欠工程款120万及120万的利息(2005年3月-2009年10月)32万,因为一直没有支付,我申请了执行,从2010年5月开始,至今没执行完毕,请问,迟延履行金应该怎样计算,执行总标的为120万还是120万+32万呢 计算迟延履行金要计算利息32万的迟延吗,谢谢
2005年申请执行案件现在执行迟延履行金是按最高利率还是基准利率计算
因房产开发商一房卖两家,法院2005年初结案2005年2月申请执行100万,直到2009年9月拍卖开发商一房产才执行了90万。近期要执行余下的本金和迟延利息。不知是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还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
请问,二审维持原判,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一审还是二审日期计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请问,二审维持原判,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一审还是二审日期计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请问,二审维持原判,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一审还是二审日期计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