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我被湖南省xx市某公司虚构巨额需求、以假名签订虚假合同、收到货物后藏匿货物、伪造建设银行汇票、转移赃物、人员逃匿、超低价半价销赃等手段,骗去总值16万多元的货物,经该市建行确认为虚假汇票后,我到该市公安局刑警队报案。立案之初,办案干警陈xx就提出以货物抵债的建议,被我方拒绝。他就说,那就等捉到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影响效力?比如没有刑事立案,没有拘留手续,完全来得及立案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影响效力?比如没有刑事立案,没有拘留手续,完全来得及立案。先行拘留之后,不给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在他们自问自答的笔录上签字。根据笔录立案?